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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志刚:三鹿事件宣判应成进步由头
2009年01月23日 08:29大江网-江南都市报 】 【打印

【题由】大后天就是牛年的春节了,但因三鹿问题奶粉案入狱的主要犯罪嫌疑人,等来了或是死刑或是无期徒刑这样的重刑判决。

发生在鼠年的这一震惊中外的公众卫生事件,除严重挑战国家尊严和法律威严外,更给国家和法律本应庇佑的广大公民,带来了痛苦的肉体伤病以及更难痊愈的精神创伤。冤有头,债有主,惩恶务要及时。所以国家法律机器赶在一个年度范围内,于鼠尾牛头让这一万众瞩目的事件告一段落,以让咱平民百姓能顺下一口气,过个安心年。

在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昨日“三鹿案件”一审宣判中,共判处两个死刑、一个死缓、三个无期徒刑,另有15人分别被判处2~15年有期徒刑。其中原三鹿集团董事长田文华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无期徒刑;被告人张玉军犯以危险行为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死刑;被告人耿金平犯生产、销售有毒食品罪,被判处死刑……在一起公共卫生事件中,一次惩罚这么多责任人,惩罚力度之重,都是近年来绝无仅有的。由此也可以看出该事件的负面影响之大,更传递出国家机器在今后处理类似事件时,绝对不会手软的信息。

也许,对于老百姓来说,判了多少人的死刑或者无期,在判决之初可能会有所触动,但对于普通人的日常生活却并不重要,重要的是我们应该看到制度建设上的成就。这包含更严格的食品安全立法,以保证最起码的人身安全;也包含更有效的监督机制,使得大众能够真正监督不论是商家还是某些地方政府的所有行为;更应该建立起国家的预警机制,让大众尽早知道危险的由来;当然,最应该建立透明、公正的官员问责机制,让官员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在三鹿事件曝光之初,笔者曾经写过一个评论:《谁该为三鹿事件担责》,指出生产者、三聚氰胺添加者应该为毒奶粉事件承担刑事责任。现在看来,这两个人群中有责任的人基本没能逃脱法律的制裁。不过,在评论中笔者还提出有关监管机构也应该承担监管不严的责任,如果有渎职现象发生,甚至应该承担更进一步的刑事责任。从这个角度来说,针对此事件,下一步应由行政问责开始,启动新一轮的追责措施。

本报评论员吴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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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志刚   编辑: 张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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