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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宁:人大代表炮轰教育能否动用表决权
2008年12月01日 09:16中国江西网 】 【打印

作者:李宁

横看成岭侧成峰,远近高低各不同。苏东坡的这句经典诗句告诉我们,从不同的角度和出发点看问题就会有不同的结果。下面这个新闻事件我们该如何看待呢?近日,由国家外国专家局等主办的“国际人才高峰论坛”昨日在深圳召开,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民进中央副主席朱永新炮轰我国现行教育中的三大“病症”。(广州日报11月30日)

或许,很多人从全国人大常务委员朱永新的话语中,会更深切的看到中国教育问题症结,大家可以在朱永新提出问题的基础上更加深刻的阐发自己的思想,进行讨论。

但是,笔者觉得朱永新提出的教育问题固然值得我们深思,可朱永新炮轰教育问题这一事件本身以及中国人大代表履行职责的方式更值得我们反思。

为什么呢?因为我们知道朱永新有一个特殊的身份,那就是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这不是行政官员身份,也不是学术专家身份,而是人民代表身份,是承载着13亿中国人民的意志代表人民进行当家作主的代表身份。

根据《宪法》规定,我们人民代表的权利是:我国各级地方人大代表除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公民的基本权利外,还享有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特有的权利。

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权利有:(1)出席代表大会会议权,人大代表有权参加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会议、小组会议及其它有关会议;(2)审议权,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3)提议案权,可以提出属于本级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议案;(4)选举权,包括决定任免权。参加列入大会的选举事项,并可对提交大会讨论的候选人名单提出意见或提出新的候选人;(5)询问权,在审议议案和报告时,可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6)质询权,可向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质询案;(7)罢免权,可以提出对本级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罢免案;(8)提议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权;(9)表决权,可以对大会交付表决的议案、报告及有关事项或人事任免案表示愿意和选择;(10)提建议、批评和意见权。

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权利有:(1)组建代表小组开展代表活动权;(2)视察权;(3)持证视察权;(4)依法约见本级和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权;(5)提议临时召集代表大会会议权;(6)列席会议权;(7)参加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权;(8)提建议、批评和意见权。此外,人大代表被罢免时有申诉的权利,在执行代表职务时,享有人身特别保护权和言论免责权,并在时间、经济和物质上受到保障。

可见,朱永新这次是在行使了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第8项权利,“提建议、批评和意见权。”纵观上面人大代表的诸多权利,其实,人大代表可以行使宪法赋予自己的更多权利,真正为民做主。就拿朱永新炮轰教育问题这件事情来说,朱永新同样可以在一年召开的全国人大会议上就教育方面的问题质询教育部,或者批评教育部高校政策的不合理,高中文理分科的不合理等等。这样,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启动对人大代表负责答复的议程,朱永新指出的这三大教育结症就会有说法。如果教育部置之不理,朱永新完全可以行使自己神圣职权,动用表决权,否决教育方面的提案和议案。这样,就会形成有效的监督。

可是,这些年的全国人代会,很少有代表动用否决权否决政府及其部门的各项议案和提案以及工作报告。这并不意味着中国政府的事情都做得很完美,人民群众非常满意,相反中国政府很多事情人民群众很不满意,就连政府首长也不满意,比如毒奶粉事件,接二连三发生的安全生产方面的事件,诸多教育、医疗、福利等问题。这其实说明,我们的人大代表在履行职责方面还是不够,监督力度还是不强,在真正有效的监督场合,还是不够勇敢,不能形成对政府及其部门的有效监督。虽然,这些年中国民主有了长足发展,代表也能在相关场合发表自己对政府工作的看法,对社会问题的思考,特别是一些论坛讲话中,善于发表自己独到言论,一鸣惊人。可是在真正场合,他们又好像没有声音,履行职责不能令人民满意。特别是在比如食品安全、生产安全等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问题上,我们一味的批评政府失职,但很少把问题的一面看到人大对政府的监督不力。

其实,很多问题,政府及其部门固然难辞其咎,但是,人大的监督缺位甚至不作为也是发生各类问题的主要方面。虽然朱永新能在一个论坛上发表对教育问题的看法,可谓深刻尖锐,但是,他是否能在全国人大会议上质询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或者行使更多权利,特别是表决权,影响国务院教育政策,我们还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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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李宁   编辑: 张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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