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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为某一特别的职业群体设立的专属日或节日已有多个,比如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等,这些节日的设立,体现了社会对他们的尊敬。但遗憾的是,农民工虽辛勤劳作并为社会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但却缺少专属自己的节日。
今天,我国的农村富余劳动力逐步走出乡土涌入城市,他们以自己的勤劳和血汗,为城市的发展做着最重要、最普遍的贡献。但是,诚如社会的共识所见,农民工依然是一个典型的弱势群体,从收入水平到生活环境,从社会福利到子女教育,从社会地位到政治权利,他们在很多方面依然没有得到公平待遇。
从这个意义上说,设立“农民工日”,与其说是用诸如教师节之类的办法促进社会对这一群体的尊重,不如说是给这一群体本应享有的社会政治经济权利以某种实现的机会。因此,在“农民工日”里,最重要的工作内容是借这个特别的日子,让农民工得到更多的实惠,为农民工解决更多的实际问题。
在政治上,有关政府机构需要为常年在外的农民工正当、及时行使公民权利,参与经常居住地的社会和公共事务管理提供更大便利。比如,很多农民工由于长期在外奔波,很少甚至从来没有行使过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关机构可以考虑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为农民工行使这一政治权利提供必要的制度保障和其他便利。
又比如,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监督权、控告申诉权、劳动权、休息权,很多农民工不但自己不熟悉,而且经常被一些人漠视或践踏,有关部门可以考虑专题解决这些问题,如设立农民工申诉投诉受理点、下大力气进行涉及农民工权益的司法宣判和执行等。
在经济上,农民工流入地政府可以尝试以解决拖欠民工工资为切入点,公平处理劳资纠纷,与农民工流出地政府建立协作机制,解决其在故乡的土地承包权纠纷;在条件成熟的地方,可以考虑分批次、分阶段解决农民工的基本住房问题等。
在社会事务方面,农民工流入地政府需要考虑以解决其社会保障和子女教育为重点,扫除农民工融入当地社会的制度障碍;针对当前城市居民和农民工群体之间沟通不畅的现状,地方政府不但可以考虑加大宣传力度,还可以为彼此互相沟通提供更多机会。
如果把思路拓展得更宽一点,“农民工日”的意义不仅在于对农民工这一群体的爱护,更是对农民这一群体的重视。因此,如果重庆市能够以“农民工日”为契机,切实为农民工解决实际问题,并将其中某些事务经常化、制度化,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国家有关部门不妨推广这一制度,最终在中国设立“农民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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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才
编辑:
吴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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