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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着“经济宪法”之称,并被民众寄予厚望的反垄断法,在历经十三载沉浮后,昨天终于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上通过,并将于明年8月1日起生效。反垄断法的出台,标志着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律体系已初步完善。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垄断不仅造成市场资源配置功能的失效,也使得社会分配不公。反垄断法会给市场上所有的经营者一个非常明晰的导向:什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他们在搞协议时,就要判断是不是垄断行为;在并购时,就会考虑是否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后果,从而依据法律规范调整自己的行为。对于正在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中国来说,这有利于建立一个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这是反垄断法出台的第一个意义,也是其作为法律本身对中国社会经济的最大贡献。
另一方面,转型期的中国,正在经历前所未有的经济高速发展,以及前所未有的法制建设,政府、企业、个人也都在这种转变中重新探索、确定自己的位置和相互关系。对社会经济生活中存在的大量带有自然垄断特点的领域和行业利用行政权力并通过市场方式形成的垄断现象,需要有一部法律去规制。虽然要完全解决这类行政垄断的行为需要我们进一步深化改革,严格依法行政,进一步完善政府管理体制的改革等,但也需要从法律上明确禁止企业和行业利用行政权力来使竞争者处于不利地位,消除政府对经济生活的过多管制,这实际上是对政府“看得见的手”的限制。这是其第二个意义。
此外,反垄断法制定和实施的过程本身,也是对公民普及平等竞争的理念和教育的过程。长期而言,这对打破特权会产生潜移默化的效用,此为其第三个意义。
上述三个意义已体现在反垄断法的条文中。反垄断法初步界定了垄断行为的三方面具体内容,建立了反垄断的执法体系和救济途径,为部分垄断行业的改革扫清了法律障碍。特别是它专门制定一章规范行政垄断,表明了最高国家权力机关限制行政垄断的态度,值得肯定。
尽管如此,由于实际经济生活中的垄断具有非常复杂的成因,而我国在反垄断方面又欠缺经验,实行市场经济的时间并不长,国内企业尚处于“诸侯争霸”阶段,企业规模普遍较小,考虑到中国企业未来的发展,既要防止经营者过度集中形成垄断,又要有利于国内企业通过依法兼并做大做强,提高产业集中度,增强竞争力等等,这种种因素使得已出台的反垄断法还留有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主要体现在:一是垄断性行业的垄断行为应当由谁来反?二是依据什么法来反?前者涉及反垄断执法机构与行业监管机构之间的关系,后者涉及反垄断法与行业监管法之间的关系。对于这两个关键的问题,反垄断法规定对垄断国企和行业的竞争监管由相关部门法律和机构管理,而不是由反垄断法先行调节,客观上可能使垄断企业的垄断行为非但不受反垄断法的制约,反而还要受到行业法的法律保护,从而给潜在的竞争对手增加更多的竞争障碍。另外,虽然反垄断法对具体承担反垄断的执法机构已授权国务院另行规定,但普遍预期是采用现在分散的执法格局,如是,以目前部门与企业的深厚关系,可能使反垄断法的法律效应有所削弱。
反垄断法的出台使我国向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迈出了重要一步,同时也需要在实践中逐步完善自身。
文本来源:北京青年报
媒体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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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邓聿文
编辑:
李新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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