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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世界各国反垄断立法,中国需反思
2007年08月30日 14:31法制日报投票数: 顶一下  【

□禁止垄断协议

□控制企业合并

□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反对行政垄断

在美国被称为“自由企业的大宪章”、在德国被称为“经济宪法”、在日本被认为是“经济法的核心”……反垄断法在市场经济国家有着极其重要的地位。

美国1890年颁布的《谢尔曼法》被认为是世界上最早的反垄断立法。二战结束后,日本、英国、德国等很多国家都颁布了反垄断法。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反垄断、民营化和减少行政干预成为世界各国经济政策的主流,不仅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普遍注重反垄断立法,强化相关法律制度,发展中国家和经济体制转型国家也开始注重竞争政策和反垄断立法。

世界各国尽管因国情不同,反垄断立法以及司法实践存在着差异,但因为反垄断法基于的经济学原理相同,在内容上存在着很大的趋同性。

禁止垄断协议

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曾经说过:“同一行业的人们很少聚集在一起,甚至也不会一道进行娱乐和消遣;但他们一旦聚集在一起,交谈的内容便是商讨如何对付消费者,或者以某些提价的花招为结局。”亚当·斯密所指的行为就是经营者之间的共谋行为,这种行为也被称为“卡特尔”。卡特尔除表现为竞争者之间口头或者书面达成的限制竞争协议,还表现为企业集团或者行业协会发布的限制竞争性的决议,或者竞争者之间彼此心照不宣的协调性活动。

因为固定价格、限制数量、分割销售市场和串通招投标的活动对市场竞争的损害非常明显,各国反垄断法一般把这些类型的垄断协议称为“核心卡特尔”,适用“本身违法”的原则,即不管它们是在什么情况下订立的,也不管当事人出于什么目的,一概被视为违法。英国克里斯蒂(Christie)拍卖行和美国苏斯比(Sotheby)拍卖行作为国际上两家最著名的拍卖行,因商定拍卖品的佣金价格,被美国司法部指控违反了反托拉斯法(反垄断法在美国被称为反托拉斯法)。两家拍卖行被迫同意各自支付受害人2.56亿美元的民事损害赔偿。苏斯比拍卖行因与美国政府合作的态度不好,还被判决支付5年共计2.25亿美元的刑事罚金,拍卖行董事长被判处1年零1天的监禁。

实践中,除了核心卡特尔,竞争者之间也常常出于协调产品的规格、型号或者实现生产合理化、专业化,而不是为了就价格、产量、市场划分等订立限制竞争的协议。由于这些类型的协议有利于推动企业间的价格竞争、质量竞争,或者有利于提高中小企业的竞争力,一般被认为是合法的,适用“合理原则”。

控制企业合并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并购是随时随地发生的,而且绝大多数的并购对经济发展是有好处的。特别在企业规模普遍过小的情况下,企业合并有利于促进企业间的人力、物力、财力以及技术方面的合作,有利于提高企业的规模经济和市场竞争力。

然而,如果企业合并规模过大,特别是当合并导致市场独占和垄断的情况下,企业的规模优势就会与社会公共利益不协调。当一个大企业在原材料的采购市场上占据了支配地位,它就会利用自己的市场势力降低这种原材料的价格。在这种情况下,这个企业虽然降低了生产成本,但这种降低成本是以提高卖方负担为代价,即是一种不公平的剥夺。为了使消费者有选择产品或者服务的机会,为了使企业能够感受到市场竞争的压力,反垄断法需要控制企业合并。

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很多反垄断国际大案都与企业并购有关。欧共体委员会曾在1997年力图阻止美国波音公司与美国麦道公司的合并,并在2001年成功地阻止了美国通用电器公司和美国霍尼韦尔公司的合并。这些案件同时也说明,反垄断法不仅管制本国市场上的企业合并,而且可对发生在国外市场但对本国市场竞争具有不利影响的企业合并行使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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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吴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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