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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襄樊取消5名贫困大学生继续受助资格的举动,不少人认为,慈善就是慈善,不应该看受助者有没有回报。对此,笔者不以为然。
行义举者的品德无疑是高尚的,但是,行义举者也是常人,他们不图物质上的回报,只图情感上的回报,完全在情理之中,绝对无可厚非。不求任何回报的慈善义举,是理想化的,是脱离国情和现实生活的,我们不能拿理想化的东西来要求甚至是约束所有的行义举者。
对他人给自己提供的帮助,给予情感上的回报,这是做人的准则,也是社会道德基本规范的要求。
慈善义举并非社会成员应尽的法律义务,而是一种高尚道德支使下出现的行为。社会舆论如果一味地强求行义举者“不求回报”,其实就是以高尚道德的名义,对行义举者进行物质和精神上的双重“勒索”。这种勒索,会让更多的行义举者望而生畏,心生退意,进而使社会失却了慈善的内在动力。再者,倘若受助者对资助者的冷漠,得到了社会舆论基于慈善义举不能要求回报层面上的“肯定”,就会使他们产生理所当然的心理。在这样的心理支配下,我们很难相信,他们在完成了学业、摆脱了贫困之后,还会去帮助他人。这,无疑不是我们在社会上大力倡扬慈善义举的本意。
慈善事业的健康运行和发展,最重要的基础是提升感恩这个社会意识,使之成为一种社会心理,最终成为社会成员共同的价值取向。因此,要想使慈善之心在社会上形成风气,让中华民族扶贫助困的传统美德进一步发扬光大,就必须要从细处做起,筑牢感恩这个社会心理基础。近者,需要资助者和被资助者情感上的双向互动;远的,需要的是慈善义举的薪火相传。被资助者的感恩回报举动,会引来更多有能力的人投身慈善行列;而行义举者越多,社会上为贫穷所困的人就越少。
近年来,慈善义举在实施过程中,屡屡出现让捐助者堵心寒心的行为。从中我们可以看出,社会舆论对慈善义举不求任何回报的“诠释”,已经使相当多的受助人在接受资助上产生了“理所当然”的心理,更有甚者,有的受助人还把资助者当成了“欠债人”,当成了“提款机”。从这个角度来看,这种毫无感恩之意的心理,已经成为慈善事业良性发展的大敌。对这种病态的社会心理和行为,我们应该像襄樊一样,来点刚性的措施,取消其受助资格。进一步地说,就现实情况来看,在慈善捐款的使用上,应该要尽快出台相应的管理制度,只有行之有效的制度,才能最终消除诸如此类让资助人流泪、让爱心蒙羞的现象。
文本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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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邓学志
编辑:
李新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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