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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5名贫困大学生最近成为了新闻焦点,和他们一起成为焦点的还有对他们进行资助的襄樊市总工会、市女企业家协会。8月中旬,这5名贫困大学生被襄樊市总工会和市女企业家协会取消继续受助的资格,因为他们受助一年多,没有主动给资助者打过一次电话、写过一封信,更没有一句感谢的话。(8月22日《楚天都市报》)
受资助者属于弱者,他们的行为也许出于自尊或自卑心理,对他们进行道德追问显得有些残忍。不过,资助者的苦衷也是可以理解的。一件本来美好的事情,似乎并没有留下慈善的美好余温。当然,捐助贫困大学生的目的,并不是花钱买感谢信,相信多数捐助者在捐款的时候,都是希望以自己的能力,帮助社会上需要帮助的人。
然而要培养一个人,不仅仅是通过经济上的支持使他完成学业,还要通过捐助让他同时学会做人。如果受捐助者真的对捐助无动于衷,或者认为理所当然,或者因为“自尊心”而不愿意对捐助人说一声简单的谢谢,那么我们很难想象,助学善款培养出来的学生是一个合格的社会人。如果果真如此,这笔捐款就没有实现培养完整的“人”的价值。
但此事势必存在争议。从报道细节看,“入学前,该市总工会给每名受助大学生及其家长发了一封信,希望他们抽空给资助者写封信,汇报一下学习生活情况”———既然是“希望”,就不是强制性的约束,那么,受助学生会认为,即便没有写信,也不能说违背了捐赠协定,就是没有感恩的心;但在捐赠者看来,既然没有“表达”出来,就是没有感恩之心。
这里的关键问题,出在双方缺乏明确的捐赠契约,捐赠的附加条件仅仅是捐赠者的一种想法而已。结果就只能以道德标准来判定双方对错,但显然,对道德的理解,双方难免各执一词。
实际上,此前类似的问题,已经发生多起。先是演员孙俪不满其资助贫困生消费过高停止了捐助;不久前深圳患者小娟将10万元剩余捐款带回老家,引发巨大的争议……越来越多的慈善捐助纠纷提醒我们,目前已经到了为慈善工作建立制度性保障的时候了。
慈善是一种社会良知的体现方式,也是一种社会契约精神的体现方式。捐助的目的,是为了帮助受助人完成自身经济条件无法完成的事情,而受捐助人,也应该将这些善款用于捐助所希望达到的领域,如助学、治病、救灾等。在这个过程中,双方形成了实质上的契约关系。为了这份信任能够长久,我们呼唤慈善立法,保护这种扶危济困的意识和社会各种群体之间的契约精神。
因此,民政部副部长日前向媒体介绍说,《慈善法》已经列入人大和国务院立法计划。其实慈善捐助的许多环节,包括善款使用方法,使用范畴,捐助人和受捐助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都是制度保障应当关注的领域,应该通过法律条文或者双方的约定固定下来。慈善工作确立法律法规的目的,不仅仅是为了约束捐助双方的责任和义务,同时还是保护社会慈善这种活动的良性开展。只有一种有制度有规范的社会慈善工作,才能够更好地培养社会的慈善意识和契约精神。
我们都知道,慈善事业既是经济事业发展的晴雨表,也是调节贫富差别的平衡器。它能够通过公众良知,将社会资源最大限度地调配到最需要的个人或者群体身上。如果说一次捐助活动,可以让被捐助人感受到社会的美好和关怀,今后能够更好地反哺社会,那么更加完善的制度性保障,则能够让这个社会不会因为信任的缺失,而流下失望的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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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新京报社论
编辑:
吴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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