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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波未平,一波又起。继重病女孩私吞10万元捐款、北大研究生退学创业被指骗取善款之后,湖北襄樊5位贫困学子日前又饱受责难:据报道,受助一年多,没有主动给资助者打过一次电话、写过一封信,更没有一句感谢的话,湖北襄樊5名受助大学生由此被取消继续受助的资格。(8月22日《楚天都市报》)
一直以来,国人对受助者普遍抱有这样的看法———他接受了我的钱,应该给我写信,否则是不尊重我;他接受了我的助学款,就要按我设计的路线读完大学,否则就是违背了我的意愿。毫不客气地说,类似要求受助者作出种种承诺的行为,实质是强行对受助者进行“道德绑架”和“人身依附”。为什么受助者一定要报恩捐助者?难道他们不能在以后回报社会?受助者有自己的生活和理想,接受捐助不对捐助者作出承诺,并不意味着背信弃义、忘恩负义。受助者日后拥有一份体面工作,敬业爱岗、辛勤劳动何尝不是回报社会?
持狭隘“报恩”想法的捐助者,往往视受助者为“附属人”,就像用钱买了受助者一样,所以给受助者添加种种道德、义务。“报恩”心理是有一定历史渊源的,古时捐资助学,多为乡村邻里之人共资学生,以期日后考取功名,为乡村邻里博得名望和利益。因为是邻里资助,邻里之人必然给受助者灌输一个概念:知恩图报。否则,邻里资助便是白搭。而在当时的乡土社会,受助者受传统伦理教化明白邻里之人的用心,考取功名之后都会回报村人。如今的时代,显然与以往不同了。捐助者与受助者不在同一“熟人社区”,日益觉醒的权利主体也与昔日“为家族而活”的秀才不可同日而语。时代不同,历史条件不同,一套旧有的慈善伦理自然显得不合时宜。
实际上,“一对一”的慈善捐助渐已引起了有识之士的反思,他们建议摒弃因为对象明确容易给受助者添加道德负担的“一对一”捐助。与此同时,更为“现代”、“西方”的慈善伦理则逐步得到认可,那就是抛弃个人之间的捐助,改由第三机构集体运作慈善。通过社会机构运作慈善,使捐助成为承担社会责任而不是救助某个个人。受助者与捐助者均坦然接受互不见面的慈善方式。从“个人-个人”到“个人-社会-个人-社会”,西方慈善伦理实现“个人救助”到“社会责任”的完美“转身”,显然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慈善捐助一再引发纠纷,除了反思技术方面的瑕疵,更应该重构国人的慈善伦理。对受助者不以“道德绑架”,于捐助者而言免了无所谓的道德焦虑,于受助者而言少了道德负担。在以“慈善作为社会责任”的伦理观指引下,捐助者与受助者没有个人纠纷,只有社会之责,慈善之路或许将走得更远、更好。
文本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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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尹保山
编辑:
李新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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