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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值炎夏,国内许多地方热浪滚滚。劳动保障部门为此发出提醒,劳动者在高温季节的三大权益,用人单位不得侵犯。(8月1日文汇报)
何谓三大“高温权益”?现在我们知道,这三大权益是指:一,停工不能停薪,减工时不能减工资;二,高温作业中暑属于工伤;三,高温津贴不得计入最低工资。问题是,倘若在劳动者中开展一次摸底调查,又能有多少人知道这三大权益、并真正享受到了这些权益?结果也许不容乐观,更多的,恐怕是劳动者的这些权益无时不在受到伤害。
实际上,在每年的夏季来临之际,为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各地劳动保障部门都要出台相关文件,要求用人单位做好防暑降温工作。然而,由于此类文件在很大程度上只是表明了政府部门的一种姿态,对用人单位并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强制执行力,故而,“高温权益”在很多地方被束之高阁,对劳动者来说徒有其名,成了难以充饥的“画饼”。
也正是因为缺乏刚性的法律约束,众多用人单位在“高温权益”这个问题上习惯于我行我素,随心所欲,要么,以自主经营、政府不得干涉为由,拒不执行政府的文件精神;要么,以企业效益、福利待遇说事,对“高温权益”不管不问。有些企业虽然能够有一点“表示”,但给多给少,给谁不给谁,全有老板的“脸色”来决定,在很多人那里,“高温权益”成了一种施舍或恩赐,成了企业单位的“良心活”。
而另一方面,由于与用人单位没有平等的话语权,劳动者在明知自身权益受到不法伤害的情况下,也很少敢去与企业“较真”。对企业工人来说,温度再高,条件再恶劣,他们也需要有活干,因为这是他们赖以生存的基础,如果与企业发生直接冲突的后果可能会是失去工作机会,他们在遭遇不公平待遇时也只能违心地选择逆来顺受。如此,又进一步助长了用人单位忽视劳动者权益的气焰,使得劳动环境变得更为复杂和恶劣。
强调“高温权益”,体现了政府对广大劳动者的关爱,然而,三大“高温权益”怎样才能不成为“画饼”?显然,在这个问题上,我们既不能过分寄望于用人单位的良心发现,也不能完全依靠劳动者去自我维权。当务之急是,政府要将“高温权益”纳入到公共利益的管理范畴中去,要像对待最低工资标准那样认真对待,加大与此相关的立法进程和立法力度,尽快从法律层面上对“高温权益”予以强制性界定,对用人单位形成强制性约束。这样,劳动者才能真正从“高温权益”中获益。
作者:
梅广
编辑:
李新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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