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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电视台推出一档栏目,让普通市民用DV拍摄新闻播出。此举受到一些DV和新闻爱好者的追捧,但也在当地引起了争论。近日,在大河论坛上,两名网友发出帖子,言语激愤,对一些DV爱好者上街拍摄、然后把录像拿到电视台以新闻形式播放的行为提出质疑。(7月30日《河南商报》)
跳楼的悲伤、醉酒的丑态、和人争吵时的激愤,当这些个在公共场合上表现出的生活场面被推到DV镜头前时,媒体记者的采访,是代表公众实施对新闻事件的知情权,而作为一个普通市民的DV观察员,是否同样具有采访、制作新闻的权利吗?
在没有任何法律规定采访权为记者的独有权利的当前,每个公民都有权利记录社会现象,尤其是网络上博客、播客的出现,使得人人都几乎在扮演记者的角色。《宪法》第35条的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的自由。”在新闻采访上,任何公民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在一个公共场合,任何人都有在这个场合行动的自由,只要不逾越相关的法律准绳和道德底线。如果这样的行为会侵犯到一个人的隐私,那么依此逻辑,公共场合就不再“公共”了,任何的电视、网络、报纸等诸多媒介,均不能刊登或播放新闻图片了!
当前,中国正在进入一个以公民公民社会逐渐代替以权力为中心的政治社会的时代。在这样的公民时代里,传播媒介是让所有的公民都真正具有话语权,可以提供一个公共的平台来充分表达,一个公民用自己的眼睛看到的社会。作为一个大众传播的工具,要成为必须要大众来参与,因为在信息高速传播的今天,记者早已不是这个时代的唯一代言人,我们每个人都有采访的权利。
在权利回归的今天,作为具有强势舆论监督的新闻传播媒介,所强调不是作者的身份,而是新闻理念的公共取向。因而,公民自觉的在公共领域内发言,可以建言,可以批判,可以面向公众,可以面向体制,因为有一种理念永远在支持着:为了公民和人的权利。
让采访、监督的权利回到我们身边,就像让大地回到我们的脚下。
文本来源:潇湘晨报 作者系湖北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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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马想斌
编辑:
李新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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