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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中央出台了《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三个法规文件,针对干部管理中存在的缺漏和不足,提出了创新性的政策措施,进一步深化了党政干部制度改革。这在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发展的历程中,具有新的里程碑意义。
《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明确:今后从县级直到中央的党、政、人大、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的正职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上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不再担任同一职务;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累计达到15年的,不再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这就是说,同一个职务最多只能干10年,同一层级职务最多只能干15年。这样规定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具体年限的“硬杠”,无异于给干部职务终身制切了致命的“一刀”,打了一个致命的“死结”,所以倍受关注,举国拥护。
需要明确的是,毕竟这只是个“暂行”的“法规性”的文件,还不够“权威”,还急待上升到“党法”的层次,即急需党章的支持和保证。现在的《党章》在第六章“党的干部”、第三十六条中是这样表述的:“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无论是由民主选举产生的,或是由领导机关任命的,他们的职务都不是终身的,都可以变动或解除。”这是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党章沿用到2002年11月党的十六大党章的内容。其间历经了20多年,干部职务终身制的僵化模式依然在延续,制约着党的干部制度和国家的政治制度改革的深入。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党章只说明了党的各级职务不是终身的,而没有作出具体的任期限制,没有“硬杠”就使党的干部可以长期任职或“终身制”存在可能。要切实地有效地永远地废除党的干部职务终身制,必须将《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的精神在党章中反映出来。
为了保证废除党的干部职务终身制的“党法”切实贯彻落实,而不流于标语口号的形式,党章中同时要明确硬性的制约措施,并赋予党的组织和党员有效的抵制权利。譬如发生某一级党的领导干部到了任职年限,仍借口种种“理由”赖着位子不让,其下一级党的组织或党员有权“弹劾”和“拒绝”其“领导”,因为逾期的“领导”本来就是违背“党法”的。当然这里有个特殊和例外,如发生“战争”、“动乱”等严重的非正常情况。
党的十六大是2002年11月召开的,按照党章规定“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即将在今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如无非常情况,就是十六大的最后一次全会。建议十六届六中全会能够将修改党章的问题列入议事日程,并提出原则意见,待会后形成草案,准备提交党的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同样,全国人大也应将《宪法》的修订工作列入重要日程,将废除干部职务终身制的“硬杠”“铁规”载入宪法。
作者:石飞 来源: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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