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2009年03月10日 16:49新华网 】 【打印已有评论0

第Ⅷ部分 岛屿制度

第121条 岛屿制度

1.岛屿是四面环水并在高潮时高于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陆地区域。

2.除第3款另有规定外,岛屿的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应按照本公约适用于其他陆地领土的规定加以确定。

3.不能维持人类居住或其本身的经济生活的岩礁,不应有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

第Ⅸ部分 闭海或半闭海

第122条 定 义

为本公约的目的,“闭海或半闭海”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所环绕并由一个狭窄的出口连接到另一个海或洋,或全部或主要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沿海国的领海和专属经济区构成的海湾、海盆或海域。

第123条 闭海或半闭海沿岸国的合作

闭海或半闭海沿岸国在行使和履行本公约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时,应互相合作。为此目的,这些国家应尽力直接或通过适当区域组织:

(a)协调海洋生物资源的管理、养护、勘探和开发;

(b)协调行使和履行其在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c)协调其科学研究政策,并在适当情形下在该地区进行联合的科学研究方案;

(d)在适当情形下,邀请其他有关国家或国际组织与其合作以推行本条的规定。

第X部分 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利和过境自由

第124条 用 语

1.为本公约的目的:

(a)“内陆国”是指没有海岸的国家;

(b)“过境国”是指位于内陆国与海洋之间以及通过其领土进行过境运输的国家,不论其是否具有海岸;

(c)“过境运输”是指人员、行李、货物和运输工具通过一个或几个过境国领土的过境,而这种通过不论是否需要转运、入仓、分卸或改变运输方式,都不过是以内陆国领土为起点或终点的旅运全程的一部分;

(d)“运输工具”是指:

(i)铁路车辆、海洋、湖泊和河川船舶以及公路车辆;

(ii)在当地情况需要时,搬运工人和驮兽。

2.内陆国和过境国可彼此协议,将管道和煤气管和未列入第1款的运输工具列为运输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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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唐毓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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