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2009年03月10日 16:49新华网 】 【打印已有评论0

第114条 海底电缆或管道的所有人对另一海底电缆或管道的破坏或损害

每个国家应制定必要的法律和规章,规定受其管辖的公海海底电缆或管道的所有人如果在铺设或修理该项电缆或管道时使另一电缆或管道遭受破坏或损害,应负担修理的费用。

第115条 因避免损害海底电缆或管道而遭受的损失的赔偿

每个国家应制定必要的法律和规章,确保船舶所有人在其能证明因避免损害海底电缆或管道而牺牲锚、网或其他渔具时,应由电缆或管道所有人予以赔偿,但须船舶所有人事先曾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

第2节 公海生物资源的养护和管理

第116条 公海上捕鱼的权利

所有国家均有权由其国民在公海上捕鱼,但受下列限制:

(a)其条约义务;

(b)除其他外,第63条第2款和第64至第67条规定的沿海国的权利、义务和利益;和

(c)本节各项规定。

第117条 各国为其国民采取养护公海生物资源措施的义务

所有国家均有义务为各该国国民采取,或与其他国家合作采取养护公海生物资源的必要措施。

第118条 各国在养护和管理生物资源方面的合作

各国应互相合作以养护和管理公海区域内的生物资源。凡其国民开发相同生物资源,或在同一区域内开发不同生物资源的国家,应进行谈判,以期采取养护有关生物资源的必要措施。为此目的,这些国家应在适当情形下进行合作,以设立分区域或区域渔业组织。

第119条 公海生物资源的养护

1.在对公海生物资源决定可捕量和制订其他养护措施时,各国应:

(a)采取措施,其目的在于根据有关国家可得到的最可靠的科学证据,并在包括发展中国家的特殊要求在内的各种有关环境的经济因素的限制下,使捕捞的鱼种的数量维持在或恢复到能够生产最高持续产量的水平,并考虑到捕捞方式、种群的相互依存以及任何一般建议的国际最低标准,不论是分区域、区域或全球性的;

(b)考虑到与所捕捞鱼种有关联或依赖该鱼种而生存的鱼种所受的影响,以便使这种有关联或依赖的鱼种的数量维持在或恢复到其繁殖不会受严重威胁的水平以上。

2.在适当情形下,应通过各主管国际组织,不论是分区域、区域或全球性的,并在所有有关国家的参加下,经济提供和交换可获得的科学情报、渔获量和渔捞努力量统计,以及其他有关养护鱼的种群的资料。

3.有关国家应确保养护措施及其实施不在形式上或事实上对任何国家的渔民有所岐视。

第120条 海洋哺乳动物

第65条也适用于养护和管理公海的海洋哺乳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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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唐毓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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