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9条 从公海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
1.所有国家应进行合作,以制止从公海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
2.为本公约的目的,“未经许可的广播”是指船舶或设施违反国际规章在公海上播送旨在使公众收听或收看的无线电传音或电视广播*,但遇难呼号的播送除外。
* 编者注:“无线电传音或电视广播”,在英文文本中为“Sound radio or television broadcasts”,有“音响、无线电或电视广播”之意。
3.对于从公海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的任何人,均可向下列国家的法院起诉:
(a)船旗国;
(b)设施登记国;
(c)广播人所属国;
(d)可以收到这种广播的任何国家;或
(e)得到许可的无线电通信受到干扰的任何国家。
4.在公海上按照第3款有管辖权的国家,可依照第110条逮捕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的任何人或船舶,并扣押广播器材。
第110条 登临权
1.除条约授权的干涉行为外,军舰在公海上遇到按照第95条和第96条享有完全豁免权的船舶以外的外国船舶,非有合理根据认为有下列嫌疑,不得登临该船:
(a)该船从事海盗行为;
(b)该船从事奴隶贩卖;
(c)该船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而且军舰的船旗国依据第109条有管辖权;
(d)该船没有国籍;或
(e)该船虽悬挂外国旗帜或拒不展示其旗帜,而事实上却与该军舰属同一国籍。
2.在第1款规定的情形下,军舰可查核该船悬挂其旗帜的权利。为此目的,军舰可派一艘由一名军官指挥的小艇到该嫌疑船舶。如果检验船舶文件后仍有嫌疑,军舰可进一步在该船上进行检查,但检查须尽量审慎进行。
3.如果嫌疑经证明为无根据,而且被登临的船舶并未从事嫌疑的任何行为,对该船舶可能遭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害应予赔偿。
4.这些规定比照适用于军用飞机。
5.这些规定也适用于经正式授权并有清楚标志可以识别的为政府服务的任何其他船舶或飞机。
编辑:
唐毓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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