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9条 大陆架上的海底电缆和管道
1.所有国家按照本条的规定都有在大陆架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
2.沿海国除为了勘探大陆架,开发其自然资源和防止、减少和控制管道造成的污染有权采取合理措施外,对于铺设或维持这种海底电缆或管道不得加以阻碍。
3.在大陆架上铺设这种管道,其路线的划定须经沿海国同意。
4.本部分的任何规定不影响沿海国对进入其领土或领海电缆或管道订立条件的权利,也不影响沿海国对因勘探其大陆架开发其资源或经营在其管辖下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而建造或使用的电缆和管道的管辖权。
5.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时,各国应适当顾及已经铺设的电缆和管道。特别是,修理现有电缆或管道的可能性不应受妨害。
第80条 大陆架上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
第60条比照适用于大陆架上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
第81条 大陆架上的钻探
沿海国有授权和管理为一切目的在大陆架上进行钻探的专属权利。
第82条 对二百海里以外的大陆架上的开发应缴的费用和实物
1.沿海国对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二百海里以外的大陆架上的非生物资源的开发,应缴付费用或实物。
2.在某一矿址进行第一个五年生产以后,对该矿址的全部生产应每年缴付费用和实物。第六年缴付费用或实物的比率应为矿址产值或产量的百分之一。此后该比率每年增加百分之一,至第十二年为止,其后比率应保持为百分之七。产品不包括供开发用途的资源。
3.某一发展中国家如果是其大陆架上所生产的某种矿物资源的纯输入者,对该种矿物资源免缴这种费用或实物。
4.费用或实物应通过管理局缴纳。管理局应根据公平分享的标准将其分配给本公约各缔约国,同时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和需要,特别是其中最不发达的国家和内陆国的利益和需要。
第83条 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界限的划定
1.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的界限,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指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
2.有关国家如在合理期间内未能达成任何协议,应诉诸第XV部分所规定的程序。
3.在达成第1款规定的协议以前,有关各国应基于谅解和合作的精神,尽一切努力作出实际性的临时安排,并在此过渡期间内,不危害或阻碍最后协议的达成。这种安排应不妨害最后界限的划定。
4.如果有关国家间存在现行有效的协定,关于划定大陆架界限的问题,应按照该协定的规定加以决定。
第84条 海图和地理坐标表
1.在本部分的限制下,大陆架外部界线和按照第83条划定的分界线,应在足以确定这些线的位置的一种或几种比例尺的海图上标出。在适当情形下,可用列出各点的地理坐标并注明大地基准点的表来代替这种外部界线或分界线。
2.沿海国应将这种海图或地理坐标表妥为公布,并应将各该海图或坐标表的一份副本交存于联合国秘书长,如为标明大陆架外部界限的海图或坐标,也交存于管理局秘书长。
第85条 开凿隧道
本部分不妨害沿海国开凿隧道以开发底土的权利,不论底土上水域的深度如何。
编辑:
唐毓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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