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2009年03月10日 16:49新华网 】 【打印已有评论0

第51条 现有协定、传统捕鱼权利和现有海底电缆

1.在不妨害第49条的情形下,群岛国应尊重与其他国家间的现有协定,并应承认直接相邻国家在群岛水域范围内的某些区域内的传统捕鱼权利和其他合法活动。行使这种权利和进行这种活动的条款和条件,包括这种权利和活动的性质、范围和适用的区域,经任何有关国家要求,应由有关国家之间的双边协定予以规定。这种权利不应转让给第三国或其国民,或与第三国或其国民分享。

2.群岛国应尊重其他国家所铺设的通过其水域而不靠岸的现有海底电缆。群岛国于接到关于这种电缆的位置和修理或更换这种电缆的意图的适当通知后,应准许对其进行维修和更换。

第52条 无害通过权

1.在第53条的限制下并在不妨害第50条的情形下,按照第Ⅱ部分第3节的规定,所有国家的船舶均享有通过群岛水域的无害通过权。

2.如为保护国家安全所必要,群岛国可在对外国船舶之间在形式上或事实上不加岐视的条件下,暂时停止外国船舶在其群岛水域特定区域内的无害通过。这种停止仅应在正式公布后发生效力。

第53条 群岛海道通过权

1.群岛国可指定适当的海道和其上的空中航道,以便外国船舶和飞机继续不停和迅速通过或飞越其群岛水域和邻接的领海。

2.所有船舶和飞机均享有在这种海道和空中航道内的群岛海道通过权。

3.群岛海道通过是指按照本公约规定,专为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继续不停、迅速和无障碍地过境的目的,行使正常方式的航行和飞越的权利。

4.这种海道和空中航道应穿过群岛水域和邻接的领海,并应包括用作通过群岛水域或其上空的国际航行或飞越的航道的所有正常通道,并且在这种航道内,就船舶而言,包括所有正常航行水道,但无须在相同的进出点之间另设同样方便的其他航道。

5.这种海道和空中航道应以通道进出点之间的一系列连续不断的中心线划定,通过群岛海道和空中航道的船舶和飞机在通过时不应偏离这种中心线二十五海里以外,但这种船舶和飞机在航行时与海岸的距离不应小于海道边缘各岛最近各点之间的距离的百分之十。

6.群岛国根据本条指定海道时,为了使船舶安全通过这种海道内的狭窄水道,也可规定分道通航制。

7.群岛国可于情况需要时,经妥为公布后,以其他的海道或分道通航制替换任何其原先指定或规定的海道或分道通航制。

8.这种海道或分道通航制应符合一般接受的国际规章。

9.群岛国在指定或替换海道或在规定或替换分道通航制时,应向主管国际组织提出建议,以期得到采纳。该组织仅可采纳同群岛国议定的海道和分道通航制;在此以后,群岛国可对这些海道和分道通航制予以指定、规定或替换。

10.群岛国应在海图上清楚地标出其指定或规定的海道中心线和分道通航制,并应将该海图妥为公布。

11.通过群岛海道的船舶应尊重按照本条制定的适用的海道和分道通航制。

12.如果群岛国没有指定海道或空中航道,可通过正常用于国际航行的航道,行使群岛海道通过权。

第54条 船舶和飞机在通过、研究和测量活动时的义务,群岛国的义务以及群岛国关于群岛海道通过的法律和规章

第39、第40、第42和第44各条比照适用于群岛海道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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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唐毓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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