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2009年03月10日 16:49新华网 】 【打印已有评论0

第71条 第69和第70条的不适用

第69和第70条的规定不适用于经济上极为依赖于开发其专属经济区内生物资源的沿海国的情形。

第72条 权利转让的限制

1.除有关国家另有协议外,第69和第70条所规定的开发生物资源的权利,不应以租借或发给执照、或成立联合企业,或以具有这种转让效果的任何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转让给第三国或其国民。

2.上述规定不排除有关国家为了便利行使第69和第70条所规定的权利,从第三国或国际组织取得技术或财政援助,但以不发生第1款所指的效果为限。

第73条 沿海国法律和规章的执行

1.沿海国行使其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在专属经济区内的生物资源的主权权利时,可采取为确保其依照本公约制定的法律和规章得到遵守所必要的措施,包括登临、检查、逮捕和进行司法程序。

2.被逮捕的船只及其船员,在提出适当的保证书或其他担保后,应迅速获得释放。

3.沿海国对于在专属经济区内违犯渔业法律和规章的处罚,如有关国家无相反的协议,不得包括监禁,或任何其他方式的体罚。

4.在逮捕或扣留外国船只的情形下,沿海国应通过适当途径将其所采取的行动及随后所施加的任何处罚迅速通知船旗国。

第74条 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专属经济区界限的划定

1.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专属经济区的界限,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指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

2.有关国家如在合理期间内未能达成任何协议,应诉诸第XV部分所规定的程序。

3.在达成第1款规定的协议以前,有关各国应基于谅解和合作的精神,尽一切努力作出实际性的临时安排,并在此过渡期间内,不危害或阻碍最后协议的达成。这种安排应不妨害最后界限的划定。

4.如果有关国家间存在现行有效的协定,关于划定专属经济区界限的问题,应按照该协定的规定加以决定。

第75条 海图和地理坐标表

1.在本部分的限制下,专属经济区的外部界线和按照第74条划定的分界线,应在足以确定这些线的位置的一种或几种比例尺的海图上标出。在适当情形下,可以用列出各点的地理坐标并注明大地基准点的表来代替这种外部界线或分界线。

2.沿海国应将这种海图或地理坐标表妥为公布,并应将各该海图或坐标表的一份副本交存于联合国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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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唐毓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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