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李庄重庆涉伪证罪庭审纪实(组图)
2010年01月02日 18:11华商网-华商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逼供是与非

李庄的“麻烦”

敢于直面公权力挖掘疑点为委托人减罪

按照公诉人的说法,李庄的问题是由他为之辩护的“黑老大”嫌疑人龚刚模揭发的。“一般情况下,嫌疑人如果对律师不满,大不了辞退,不请他就是了,没必要检举揭发。所以我感到这个事情很蹊跷。”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仁文博士说。

庭审中,公诉人出具龚刚模证言指出,李庄在看守所三次会见龚刚模时,诱导、唆使龚刚模编造公安机关对其刑讯逼供,并向龚刚模宣读同案人樊奇杭等人的供述,指使龚刚模推脱罪责。“李庄教我说自己被刑讯逼供,以前的都是乱说。”涉黑团伙头目龚刚模在看守所给警察作的证言中有这样一句。

李庄究竟如何诱导、唆使龚刚模编造公安机关对其刑讯逼供的?龚刚模在接受中央电视台采访时又提供了另外一个版本——李庄通过眨眼和肢体语言暗示他。“刑讯逼供是我编造的,那龚刚模左手腕色素弥漫,系钝物击打所致,这不正说明他遭到了刑讯逼供?我编造什么了?”李庄反问公诉人。

法庭上,李庄称自己在会见龚刚模时看到了他手上有伤,就问有没有被刑讯逼供,龚刚模向他讲述了被侦查人员吊起来的情况。

龚刚模案是重庆打黑的重点大案之一,原定于12月7日在重庆市第一中院公开审理。辩护律师李庄介入后,因为爆出所谓的“刑讯逼供”等问题,不得不延期审理。李庄没有料到,龚刚模新的开庭时间还没有确定,他自己却已经提前受审。

李庄一直认为,龚刚模是否受到刑讯逼供,可以通过法医鉴定。开庭前,江北区法院受理了李庄的辩护律师要求对龚刚模做伤情鉴定的申请。

鉴定结论显示,龚刚模左腕关节有两处色素沉着区。鉴定分析认为,该色素沉着为皮肤擦伤(为钝性物体所致,如手铐、钝性物体碰撞等)愈合后遗留。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这意味着,侦查阶段一旦存在刑讯逼供,后果很严重——由此取得的证据即可能变成非法,从而不再有证明力,案子可能办不下去,而且还要追究侦查人员的法律责任。如此,抓住“刑讯逼供”辩护也就成为众多刑辩律师的一个撒手锏。“李庄确有挖掘刑讯逼供的疑点,以使其委托人龚刚模减轻罪责和最终免除死刑的动机,这也是他独有的习惯和刑辩风格。但这不违法也不构成犯罪,甚至是一个良知深重的律师应有的道德操守。”李庄的辩护律师高子程说。

李庄的另一位辩护律师陈有西认为,李庄之所以遇到现在的麻烦,正是由于“他办案的认真、负责、敢于直面公权力,敢于直接挑战和指出侦查机关的违法现象,努力寻找证据证明这样的违法现象。”

口供与口水

李庄的“急切”

抢话要求证人出庭 称不能仅凭口供定罪

重庆当地对此次庭审早有准备,大批警力在江北区法院附近巡逻。庭审从30日上午一直持续到31日凌晨1时,历时16小时,被称为一次马拉松式审判。

坐在公诉人位置上的是两名年轻的女检察官,一名叫贺贝贝,另一名叫么宁。么宁曾参与重庆谢才萍案公诉,在当地大名鼎鼎。2006年,她本人还获得过“全国十佳公诉人”荣誉称号。

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是一个关键而敏感的问题——“黑老大”嫌疑人龚刚模是否遭到警方刑讯逼供。

举证阶段,公诉方宣读了李庄的助理律师马晓军的证言。因开庭前李庄和他的辩护人没有拿到马晓军的证言,他们要求当庭辨认,被检方当庭拒绝并表示“宣读”符合法律规定。

“那我现在宣读:最高人民法院裁定,立即释放李庄。你信吗?”李庄抢着说。

一直到下午6时前,贺贝贝和么宁都在宣读龚刚模等人的口供和证词,包括一批看守所民警、狱医证明龚刚模每天只接受7小时左右审问,能正常吃饭、睡觉,没有受到刑讯逼供,没有伤情。

“如果仅仅以将获死罪、努力求生的在押人员的自相矛盾的检举口供对辩护律师定罪,实际可能使李庄案再次面临争议。”律师高子程说。

频频举手的被告人李庄有点急不可耐,还没等审判长同意就抢着说:“龚刚模举报我,他可以而且应当出庭,这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必须的。我倒希望看到我伪造证据的一个物证,可是公诉人没有一个证据能证明我有罪,全是口供。”

当日的实际情况是,不仅龚刚模没有出庭,包括李庄的助理律师马晓军在内,所有的证人均没有出庭作证。“我们依法通知了证人出庭作证,但他们均表示不愿意出庭。”公诉方回应说。

“证人有出庭的义务,不能仅以‘不愿意’为理由拒绝到庭。从本案实际情况看来,这些证人中有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如看守所人员,还有医生及其他的同案犯,他们不到庭的理由是站不住脚的。”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何兵教授说。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不轻信口供。”过于依赖口供或证人证言的,法学界通常认为是侦查质量不高的表现。过分依赖口供,客观上还会催生刑讯逼供。

“公诉人提交的所谓证据,多数与本案无关。另外八个证人,有七个被关,一个得了癌症在医院。证人不应该受到威胁,他们被关起来取证,证言还有多大证明力?”李庄的辩护律师陈有西说。

对于证据多来自被“关”人员的口供和证言,证明力无效或不足的问题,两名女检察官一再强调,上述证人证言都由两名侦查人员在场的情况下进行讯问的,证言经过了证人核对并签名捺指印,符合法律规定。

口水战持续多轮后,控辩双方终于按捺不住——辩方称控方只会背书本,控方则指出辩方坐姿不礼貌。此时旁听席上有人议论:“控方是‘大专辩论赛’高手,辩方的‘刑法学讲座’也蛮厉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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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周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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