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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拟规定外国人可获全国劳模等称号
2010年01月05日 15:50新华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新华网北京1月5日电(记者陈菲)国务院法制办5日就《表彰奖励工作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人,可以参照本条例给予表彰奖励。

征求意见稿规定,表彰奖励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体现先进性、代表性和时代性;面向基层、面向工作一线;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公开、公平、公正;依照法定的条件、权限和程序进行。

征求意见稿规定,有下列突出贡献之一的个人或者集体,由国务院分别授予“全国劳动模范”和“全国先进集体”: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在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弘扬中华文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在维护社会安定团结,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在节约资源能源,保护生态环境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在推动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保卫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在推动祖国统一,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保卫国家安全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征求意见稿规定,对获得国务院表彰奖励的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政治、工作、生活等方面给予关心和帮助。

征求意见稿同时规定,伪造贡献或者采用其他手段骗取国务院表彰奖励的,由国务院决定撤销其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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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陈菲   编辑: 高欣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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