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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发布表彰奖励工作条例 评选劳模有法可依
2010年01月05日 14:14法制晚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今天上午 国务院法制办发布《表彰奖励工作条例》征求意见稿 出台8项“硬要求”

评选全国劳模将“有法可依”

本报讯(记者王永生)要想获得“全国劳动模范”和“全国先进集体”的光荣称号,将“有法可依”了,今天上午,国务院法制办发布了《表彰奖励工作条例》征求意见稿。

该意见稿规定,有下列突出贡献之一的个人或者集体,将由国务院分别授予“全国劳动模范”和“全国先进集体”称号。

意见稿规定,表彰奖励工作应当体现:先进性、代表性和时代性;面向基层、面向工作一线;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

另外,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照法定的条件、权限和程序进行。

意见稿同时规定,“全国劳动模范”每五年评选一次。对在处置突发事件、完成重大专项任务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国务院可以及时给予表彰奖励。对符合条件的已故人员,国务院可以给予追授表彰奖励。

意见稿还指出,如有伪造贡献或者采用其他手段骗取国务院表彰奖励的,将由国务院决定撤销其表彰奖励。

8项突出贡献

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在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弘扬中华文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在维护社会安定团结,推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在节约资源能源,保护生态环境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在推动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保卫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在推动祖国统一,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保卫国家安全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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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永生   编辑: 高欣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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