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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用死人姓名签协议牟利59万
2009年12月31日 01:56大河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胆大妄为:嫌疑人未以真名接受询问且谎话连篇

仔细阅读案卷记者发现,温县警方在对郑小军询问时,并没有核实郑小军的真实姓名,在案卷中除了一份看似与案件无关的证明材料上署名为“郑小军”之外,其他的询问笔录和郑小军的签名均显示为“郑军”,且笔录中也未见其身份证号。温县公安局相关民警说,这就和郑小军以王秀琴的名义签合同一样,将来案情一旦对他不利,他也可以说那个询问笔录不是给他做的。

查看警方的询问笔录,记者发现郑小军谎话连篇,如:7月3日他说“王秀琴和我是朋友……楼是王秀琴的,因为王秀琴有别的事,所以委托我来处理盖楼的一切事宜”;7月31日他说:“开发土地的手续是以王秀琴名字办的,王东桥委托我将房子卖掉(口头委托)……”;8月8日他说“我没见过王秀琴”等。此外,郑小军两次承认签合同时间是5月23日,但却把张合义付给他30万元的时间5月18日均说成是签合同后。

“因为合同约定一次性付款,而实际是分期付款,说明张合义违约在先啊。”知情民警告诉记者:“他们就是想把案件变成经济纠纷……闫五星每次在给郑军和相关证人做询问笔录前,都要把被询问人叫到他办公室事先交代一番。”

此外,案卷显示的证言证明也不堪推敲,如:朱风营说“我母亲王秀琴是2006年去世的”;对此,除了上述沁阳警方提供的证明外,11月21日记者到沁阳市王召乡木楼村五组调查时,众村民以及王秀琴的大儿媳妇张丽琴也均告诉记者王秀琴于2004年7月死于心脏病。再如:8月1日田志文称:“签过合同以后,张合义付给郑军30万元。”

7月31日郑小军的询问笔录里显示了一处很大的删改,删改前郑小军说:“[你(张合义)把钱付完]我给你把土地使用证,房产证都尽快给你办齐。”改后的字迹很小:“[你(张合义)把钱付完]我把全部钥匙给你……”询问人是闫五星、陈志强。

阅完案卷,记者发现,办案人员并没就郑小军乃至王秀琴、王东桥对土地上的房屋是否有处置权进行调查。而是混淆了土地所有权和房屋所有权的概念。“拥有土地使用权证只能说明拥有者对土地依法享有使用权,而是否对房屋有处置权的唯一证明,就是国家颁发的房屋产权证。”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法学教授肖遂康说。

记者从温县建委了解到,那栋占用四人的土地建起的“王秀琴号楼”,在王秀琴死了两年后,以“王秀琴”的名义共办了一个“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王秀琴号楼”“五证二书”不全,属于非法建筑,依法也根本不可能达到郑小军在合同中所说的,为买受方“办理房屋产权证”等的预期目的。

温县建委工作人员证实“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是2006年7月郑小军去办的,证号5001400,“死人不会去找郑军分赃啊”。

此外,记者发现本案的整个卷宗里没有结案所必须的《调查报告》。

目无法纪:警方涉嫌帮“哥们”策划伪证

8月13日晚7:50许,张合义接到温县公安局一个民警的电话,这个民警告诉张合义:“合义大姐,任春旺正在飞龙饭庄帮郑军摆宴庆功呢,你不带人去看看?”随后,张合义叫上张朝阳、张秀九等三人驱车赶到了飞龙饭庄。

透过门缝,张秀九等人发现,在该饭庄一楼西南角的一个房间内,坐着的人有时任温县公安局的党委副书记、政委史广卿(现为公安局长)、牛军、闫五星、任春旺等人。席间,“只听闫五星说:‘老郑(郑小军)这个案子是魏曰高批示的,办得可真费劲,但现在基本成功了,局党委和焦作市局法制室都通过了,基本成铁案了,但还差几个东西,补上后就可以下不予立案通知书啦。’只听任春旺说:‘这事你可得办美啊。’牛军说:‘放心吧,闫队会处理的,喝酒吧。’8:40左右牛军等几人相互握手寒暄一番后,乘车牌号为‘豫H0239警’(闫五星的车)等两辆警车离去……”

“本案的真正办案人并非闫五星。而向局党委和上级汇报案情时却是闫五星汇报的。”温县公安局一不愿透露姓名的民警义愤地告诉记者。

8月18日,“温县公安局不予立案通知书”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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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白润岱 董沛霖   编辑: 印权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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