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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台“8·16”撞人案一审宣判 被告人判刑4年
2009年10月18日 14:58检察日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10月16日,浙江省天台县法院对“8·16”宝马车撞人案进行了一审公开宣判,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戴天涯有期徒刑四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今年8月16日晚,戴天涯酒后驾驶宝马轿车,途经天台县三合镇下坊村路段时,因车辆交会与前方路上自左往右横过道路的行人席丽萍及抱在怀中的儿子王毅发生相撞,造成席、王两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案发后,戴天涯弃车逃离现场,后于17日2时许向天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9月1日,双方在交警大队达成调解书,由被告方赔偿了被害方经济损失人民币75.1万元。(王先富 徐喜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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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先富 徐喜霞   编辑: 张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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