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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一副镇长“借款”5年后还款被认定为犯受贿罪
2009年09月07日 18:44新华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新华网杭州9月7日电(记者裘立华)经浙江湖州市吴兴区检察院查处并提起公诉的湖州市八里店镇副镇长冯建强一案,吴兴区法院最近一审以犯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以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二万元。两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今年40岁的冯建强曾经是湖州市织里镇副镇长,2007年调至八里店镇任副镇长。2001年至2006年,冯建强在担任湖州市吴兴区织里镇副镇长分管农业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农业园区建设、园艺工程建设、菜篮子服务中心经营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贿赂,并以“费用开支”“派用场”等为借口索取钱财,共计受贿人民币10万元、美元2500元,贪污公款2万元。

在冯建强收受的10万元人民币贿赂款中,其中有两笔是以借为名的索贿。一笔是2003年年底,因同学李某向冯建强借钱,冯建强便向农庄老板吴某提出借款5万元,吴某的农庄是冯的联系点,为了得到冯工作上的照顾,吴某借给冯建强5万元。后同学李某归还了借款,但冯建强并未将此款还给吴某,直至案发。另一笔是2003年8月,冯建强出面帮织里镇李家坝村村民沈某讨回了4万元补偿款,之后冯建强留下3万元,致电给沈某称“要派用场,借款3万”,沈某因冯建强是分管农业的镇领导而应允。之后,冯建强一直未向沈某表示要归还该款。直至2009年3月,农庄老板吴某行贿案发,冯建强归还给沈某3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冯建强作为分管农业的副镇长,与沈某纯属业务上管理与被管理关系,沈某基于该关系而无法拒绝冯建强向其借款。而冯在以“派用场”为名借钱后,既没有出具借条,且在长达5年多无任何还款表示和行为,直至吴某案发因害怕被法律追究才归还,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该款的故意,应认定为犯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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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裘立华   编辑: 郭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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