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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死因成谜 两份铅中毒检测报告相差716倍
2009年08月24日 15:18工人日报 】 【打印共有评论0

王纪学死在私人诊所

2007年4月30日凌晨4点,王纪学下班后感到身体疲乏、肚子疼、想呕吐、流清鼻涕。

当天上午8时,王纪学来到老乡李泽成开的私人诊所看病。

李泽成,高中毕业后在河南省卫生函授中等专业学校学习毕业,2005年12月来到绍兴,在民工区——绍兴市斗门镇南星村租了一间小房子开个人诊所。

李泽成看王纪学的症状像感冒,给他输液葡萄糖+林可霉素+维生素C。中午12时,王纪学手拿不稳东西。下午3时,其感到心口不舒服、肚子胀,多次呕吐。李泽成再次为王纪学输液过程中,其呼吸急促、心跳减弱,陷入昏迷。李泽成速将王纪学送市人民医院抢救,当晚9时20分,王纪学经抢救无效死亡。

王纪学死亡后,李泽成在医院报警后投案自首。

经绍兴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死者血液及胃内未检出农药、安眠镇静药及毒鼠强成分,没有药物过敏状况。王纪学主要病变为急性肺水肿,由此引起缺氧出现肺、心器官表面出血。其生前有一定程度的心功能失代偿表现,因补液过快使循环血液量增加,加重心脏负担,导致急性心功能障碍,最后因心室颤动死亡。”

公安局的这份鉴定书没有对其死亡是否与铅中毒有关作出回答。

卫生局出具证明

在刑事案诉讼中,死者家属委托“固始县外出务工人员驻江苏盛泽办事处主任胡永明律师向李泽成提起附带民事赔偿的诉求。

王纪学生前长期从事涉铅工作,其发病症状接近铅中毒的临床表现,死者体内的铅含量多少、是否因铅中毒导致心功能障碍,对死者获得民事赔偿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死者家属在检察院办理李泽成非法行医案起诉过程中,要求对死者的死亡原因与铅中毒是否有关进行司法鉴定。

绍兴市越城区检察院没有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死者家属的申请进行鉴定,只是让绍兴市卫生局补交了一页简单的《关于王纪学死亡原因的分析意见》:“根据职业史调查和王纪学所在工厂提供的职业史情况,证明其无铅职业接触史……根据国内相关资料,到目前为止尚无由于铅中毒引起死亡的报道。综上所述,王纪学死亡与铅中毒无关。”

我国《刑法》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2007年8月6日,绍兴越城区法院判处李泽成10年徒刑,并处罚金1万元。李泽成没有上诉。

两份检测报告相差716倍

刑事案结束后,死者家属要求有关部门认定王纪学死于职业病,绍兴市疾控中心拒绝对王纪学的职业病认定进行受理。疾控中心的会诊意见认为:“根据《浙江省职业病诊断工作规定》第9条规定,诊断机构对:1.没有职业病危害接触史的;2.健康检查没有发现异常的(王纪学本人已死亡,同时查找资料,2004年7月8日王纪学化验检查尿铅为65微克/升,属正常范围),无法进行职业病诊断受理。”

死者家属认为,王纪学虽然不直接接触铅,表面上看没有职业危害接触史,但他是个运输工,长期在各个车间行走,该公司有铅作业车间与各个车间是畅通的,不能排除其存在铅中毒的可能。绍兴市疾控中心认定的所谓健康检查未发现异常,依据的是3年前王纪学的一次体检结果,没有证据证明近3年来王纪学体内没有铅中毒。

负责办理此案的固始县外出务工人员驻盛泽办事处律师,在给县委的汇报材料中反映:“2002年~2007年,该公司一共有3位农民工突发疾病死亡(湖北、贵州、河南各一人),王纪学就是其中的一个。王纪学在这里工作了7年,每天工作时间长达十几个小时,可企业竟然未给他作过一次身体健康检查。三年前唯一作过的一次身体健康检查,还是他自己去作的,体检费也是自己出的。”

2007年8月13日,死者家属再次请求绍兴市疾控中心对王纪学血液中的铅含量进行检测。检测报告显示王纪学血中铅离子含量为187微克/升(正常值为88~400微克/升),没有超标。

死者家属将此事反映到家乡——河南省固始县南大桥乡人民政府。

2007年11月,河南省固始县南大桥乡人民政府委托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国家法医毒物病理鉴定机构——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对王纪学死因与铅中毒的关系进行司法鉴定。

2007年11月13日,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认为:王纪学血液中检出铅离子含量为134000微克/升(正常值为88~400微克/升),超标335倍,超过绍兴市疾控中心认定王纪学血液中的铅离子含量187微克/升的716倍。根据对死者王纪学的法医病理学检查结果……结合本次毒物分析结果,综合分析认为王纪学生前有慢性铅中毒。文献记载,慢性铅中毒可致高血压病,送检脏器检见心、肝、脾等器官细小动脉硬化,心肌肥大,表明王纪学生前患有高血压病,不排除其高血压系铅中毒所致。根据对送检脏器的法医病理学检查结果,结合慢性铅中毒多器官损害的特点,临床资料及毒物分析结果,鉴定结论:王纪学是在慢性铅中毒致心、肝、肾等器官功能障碍的基础上,因急性心脏功能失代偿而死亡。

企业拒绝赔偿

死者家属拿着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的报告,找到厂方索赔。企业手持绍兴市疾控中心的检测报告和绍兴市卫生局《关于王纪学死亡原因的分析意见》表示,这是我们绍兴当地的科学结论,企业没有理由赔钱!

诉讼索赔

死者家属向绍兴市越城区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汇同公司,要求赔偿52万元。

起诉书称:“汇同公司是一家涉铅的有毒高危企业。王纪学在被告单位工作,被告未依照规定按时为其进行体检治疗,也没有按规定对车间工作场所进行规范、科学的设置,铅尘严重超标,导致王纪学长期处于慢性铅中毒状态,直接导致了王纪学的死亡。

“司法鉴定检测和绍兴疾控中心检测报告相比,检测结果竟然相差716倍,这说明绍兴市卫生部门在检测时并未反映真实情况。从时间上看,绍兴市卫生局出具认为王纪学之死与铅中毒无关的分析意见是在2007年6月15日,而绍兴市疾病控制中心出具对王纪学的血铅检测报告是2007年8月20日。原告认为,绍兴市卫生局是绍兴市疾病控制中心的上级单位,绍兴市疾病控制中心不可能用本次检测结果推翻其上级单位的有关结论。虚假的医疗鉴定,是导致本案被害人至今无法申请工伤、职业病认定,并获得应有赔偿的关键。”

庭审中,原告方除了提出50多万元赔偿外,还就当地卫生部门所出具的王纪学之死与铅中毒无关的结论提出异议,并表示将通过其它司法途径解决。

被告方对原告方提供湖北同济法医学鉴定中心做出的王纪学之死与铅中毒有关的结论持异议,称是原告单方面委托,要求重新进行鉴定。可是,王纪学尸体在湖北同济法医学鉴定中心做出王纪学之死与铅中毒有关的结论后已经火化,重新鉴定成了一句空话。

庭审中,河南农民工王纪学之死究竟与铅中毒是否有关,成为本案焦点。

之后,一审法院驳回王纪学家属的诉讼请求。

日前,本案二审期间,经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多次调解,王纪学的家属领到了企业偿付的20万元人身损害补偿款。(胡喜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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铅中毒标准及临床表现

目前,我国的血铅含量检查在医学上分为三个阶段,若含铅量为200ug/L(微克/升)系正常参考值;含铅量为400ug/L系可耐受值;含铅量为600ug/L系诊断值。若患者的血铅含量达600ug/L,将对脏器产生影响,构成铅中毒。

铅中毒多由于误服含铅物质及呼吸铅粉尘、烟尘、蒸汽以及皮肤吸收或口服溶剂而中毒。

临床表现:

1.消化系统表现如恶心、呕吐、食欲不振、口有金属味、流涎、腹胀、便秘、便血、腹绞痛,还可有肝肿大、黄疸和肝功能减退。

2.神经系统表现为头痛、眩晕、烦躁不安、失眠、嗜睡、易激动,重者可有谵妄、抽搐、惊厥、昏迷,甚至脑水肿和周围神经炎的表现也可出现。

3.血液系统表现出面色苍白、心悸、气短等贫血症状。

4.泌尿系统症状有腰痛、水肿、蛋白尿、血尿、管型尿,严重者还可出现肾衰竭。

成年人铅中毒后经常会出现:疲劳、情绪消沉、心脏衰竭、腹部疼痛、肾虚、高血压、关节疼痛、生殖障碍、贫血等症状。

儿童经常会出现:食欲不振、胃疼、失眠、学习障碍、便秘、恶心、腹泻、疲劳、智商低下、贫血等症状。

铅中毒的危害主要表现在对神经系统、血液系统、心血管系统、骨骼系统等终生性的伤害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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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高欣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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