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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性垄断是中国经济生活中各方诟病的一大社会现象,人们寄希望于《反垄断法》来解决这个难题。围绕这一问题,不同的利益相关方从自己的角度提出观点,争论由来已久,在《反垄断法》表决前,仍然不能平息。
□《民主与法制时报》记者袁婷
2007年7月20日,北京市消协有关负责人表示:“北京的电信资费在全国仍处于较高水平,设置不合理的手机月租费、国内漫游费和各种套餐的问题仍没有解决。”
2004年,全国人大代表王廷江机场打人事件一度吸引了国人的眼球,但我们关注的往往是王廷江全国人大代表的身份,却忽视了打人事件的起因:民航业的垄断——飞机从广州经临沂到青岛需要700元,而从广州到临沂则需要1000元,飞机到了临沂老家,乘务员却不让下飞机,于是出现了发生在临沂机场的打人事件。
2002年,曾提出“百种期刊,上门征订,投递到户,不怕楼高”口号、给当地报刊发行业带来冲击的河北省张家口市阳光报业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在苦苦支撑了3年之后,不得不退出报刊征订发行市场。失利的原因,是难以突破邮政垄断报刊发行的政策障碍。
不仅仅是这些热点新闻中,其实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无时无刻不在与“行政性垄断”打交道。我们至今无法看到家中固定电话的通话详单,也没有一家电信公司愿意提供这种“不亏本”的服务;我们被迫接受每张火车票20%的退票费,对该幅度基本上没有任何发言权,即使有仗义的律师已经挺身而出,也难以打破现有的“铁老大”格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在反复修改后,有望在本月获得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审议通过,但是,《反垄断法》关于行政性垄断争议和背后的利益博弈从来没有停止过。
争议焦点
来自官方的声音是,商务部条法司司长尚明在8月1日参加商务部在线访谈时表示,目前的《反垄断法》草案内容已经较为完善。然而,国务院、全国人大法工委“反垄断立法”专家组成员黄勇教授在15日接受本报记者专访时却坦承,草案仍有一些问题没有解决。态度更尖锐的是参与该项立法活动的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公共政策研究中心主任余晖,他回答本报记者采访时说:“反垄断法应该暂缓出台,因为中国行政性垄断问题没有解决。”
《反垄断法》的核心问题究竟是反经济垄断还是行政性垄断?立法小组成员黄勇教授说,核心问题是反经济垄断,而非行政垄断。
余晖等人对此持不同意见。“当前中国存在的垄断现象,除了一些在市场竞争中形成的竞争性垄断外,其主要特点是非竞争性的行政性垄断。如果我们的反垄断法不将反行政性垄断很好地解决,那么这部法律必将是苍白的。”余晖说。
对于这样的说法,黄勇解释,《反垄断法》中并非不涉及“行政垄断”,但这不是社会上通常所说的行政性垄断。一字之差,意义完全不同。“《反垄断法》上的行政垄断的主体是,国家机关以及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公共组织。行政垄断在这部法律中是明确禁止的。我们通常说的行政性垄断,比如地方政府或者个别管制行业的准入以及价格许可,这是一种国家的经济政策选择。行政性垄断虽然不是《反垄断法》的核心问题,但是人们最关注的问题,也是《反垄断法》最突出的矛盾。”
在核心问题之争的背后,余晖认为垄断行业部门提出的“有条件豁免”,是谋求维持既得利益。
“对有条件豁免几个字,各方争议很大。豁免条件是什么,是整个行业援引行业特性而豁免,还是个别企业的豁免,还是垄断性结构的豁免?在立法过程中,一些垄断行业的部门以本行业的特殊情况为由,要求从《反垄断法》中得到豁免,相关规定适用现有法律。现有的部门法由部门制定,渗透了部门利益,这为多数人所不能接受。整个行业和一个领域都排除在《反垄断法》的制约外,这也不符合国际上的立法趋势。”黄勇说。
豁免的争议表现在草案上的结果是,黄勇说:“表达非常含糊,可以‘依法’有条件豁免,但是依照哪个法的什么规定,究竟是依照本法,还是依照各部门的部门法,草案还是没有讲清楚。”
同样在《反垄断法》中没有规定清楚的还有法律责任及监管部门。一方主张由该法独立设立的监督程序进行法律制约;另一方主张行政性垄断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处理办法由其他法律另行规定。
余晖说,《反垄断法》出台之前一直由监管机构来代行对垄断行为进行制裁。监管机构分为两类,一类是比较独立的,一类是设在政府部门的内部。反垄断的执法机构分散到相关的部门里面去,一个很明显的弊病是这些反垄断执法机构在背后和行政性垄断机构结成利益共同体。
黄勇说,显然,由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对行政垄断的制约力度小了很多。十几年来的经济实践中也一直实行这样的管理办法,大家有目共睹,效果不好。但草案目前仍然采纳了这个观点。
编辑:
周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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