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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社论
日前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首次明确了廉租房制度在住房保障体系中的重要地位,指出要把廉租房制度作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主要途径”。
在此之前,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文件中,廉租住房对应的只是最低收入家庭,此次表述的变化,意味着保障性住房体系将开始进入“廉租房时代”。
实际上,廉租房因住户不拥有产权,而使得政府部门拥有了更大的灵活性,能够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状况和租户经济收入的变化,及时调整入住标准和租户主体,从而在最大程度上实现了“应保尽保”的目标。
当然,以廉租房作为社会保障住房的“主要途径”,在现实操作中仍面临一定的挑战,其中首要的难题是,如何让“主要途径”的政策提法获得具体体现。比如,究竟多大的建设比重才能够称为“主要途径”?判断比重的标准是什么,是含商品房在内的全部住房,还是仅指保障性住房?为了解决此类细化问题,需要首先明确各城市低收入群体的具体标准、数量、家庭状况和现有住房格局。在统计数据的基础上,按照“主要途径”的要求,再行做出具体开发建设规划。
具体数据规划上,不妨可以参照香港地区的成功经验。
香港目前约有1/3的人口租住在公共房屋,加上1978年开始实施的“居者有其屋”计划,目前共有50%以上的中低收入者通过公共住房体系解决住房问题。这就表明,只有保证相当比重的保障性住房,才能够充分体现“主要途径”的政策定位。
但是,与香港不同的是,内地要完善廉租房制度,除了统计规划,更重要的考验在于地方政府在政策落实上的决心与行动。事实上,早在1999年出台的《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中,就已经规定了落实廉租住房的管理部门和实施方案。但是近8年之后,即便是在经济发达的城市,也没有能够把相关政策完全落实到位。以上海为例,2003年底该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已经达到了25.3万户,但仅有2.48万户获住廉租房,覆盖面显然远远不足。
廉租房政策之所以在很多地方仍停留在文件中,原因至少有两个方面,其一是地方政府对于商业性房产开发,存在利益依赖。伴随着房价的一再飙升,地方政府的土地出让收益也是水涨船高,有的地方甚至能占到地方财政收入的一半左右。因此,让地方政府放弃收入反而投入“赔本”的廉租房建设,难度很大。其二,为了落实廉租房建设资金来源,政策规定地方政府需要拿出部分土地出让金投入其中,但由于土地出让金属于预算外收入,在财务监管上存在困难,这也成为地方政府拖延、推诿建设资金投入的原因。
因此,落实廉租房“主要途径”的定位,需要在量化明确各地方目标的基础上,设立行之有效的资金和土地落实方案,以及有力的责任制。一方面,需要严格土地出让资金的管理制度,做到账面明晰、流向公开,避免地方政府“有力不出”的问题。还需要加大中央财政对经济相对困难的城市转移支付的规模。另一方面,要把城市政府是否完成廉租房的指标作为考核内容进行问责。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曾表示,住房是一种基本权利,中国将“人人享有适当住房”。公众什么时候能享受到“廉租房时代”带来的福祉呢?
编辑:
高欣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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