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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宗教事务局颁布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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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世班禅额尔德尼·确吉杰布在西藏白朗县巴扎乡向当地农民询问温室种植蔬菜瓜果的情况。新华社记者 觉果 摄
本报讯 (记者徐春柳)近日,国家宗教事务局颁布《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了活佛转世必须具备三个条件,转世活佛的审批权限分四级。
《办法》共14条,包括转世原则、转世条件、审批程序、违法处罚等方面内容。《办法》以部门规章形式颁布,将活佛转世管理具体化,标志着我国对藏传佛教活佛转世管理进一步法制化。
《办法》第三条规定活佛转世必须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当地多数信教群众和寺庙管理组织要求转世;其次转世系统真实并传承至今;第三,申请活佛转世的寺庙系拟转世活佛僧籍所在寺,并为依法登记的藏传佛教活动场所,且具备培养和供养转世活佛的能力。
《办法》规定,根据活佛影响的大小,转世活佛的审批权限分四级,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家宗教事务局;国务院。未经相应的人民政府或宗教事务部门审批的所谓转世活佛,都是非法的和无效的。
据介绍,“活佛”,意为“幻化”或“化身”。公元十三世纪,西藏成为元朝中央政府直接管辖下的一个行政区域。忽必烈封萨迦派教主八思巴为“西天佛子,化身佛陀”。此后,人们开始称西藏高僧为“活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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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张克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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