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究网络“恶搞”侵权责任 板子该怎么打?
2006年11月13日 09:13投票数: 顶一下

追责恶搞网站铁规正在制定 版权执法基本实现对号入座

编者按

借着重拍《红楼梦》的大型选秀活动,一款“恶搞”《红楼梦》的网络游戏大为流行。与前不久发生的多起“恶搞”事件一样,舆论多关注的是“恶搞”制作者与被“恶搞”者之间的争执,起传播作用的网站应该负什么责任却少有说得清的。

同样的问题也存在于网上名誉侵权、网上侵权盗版等事件中。

本网记者对权威机构及人士进行了采访,发现近年来我国规制网络侵权的法律法规取得了很大发展,有关对“恶搞”网站追责的“铁规”正在制定之中。

法制网记者 李松 黄洁

为再度重拍《红楼梦》而举行的“红楼梦中人”大型选秀活动,无疑是目前最吸引眼球的活动之一。然而,记者发现,一款名为《红楼馆奴隶》的成人色情网络游戏,却不失时机大为流行。

11月12日,记者通过一家知名游戏网站下载了该款游戏。

在安装该游戏后,记者查看了游戏的情节介绍,《红楼馆奴隶》讲述一群身世凄惨的美少女被卖到红楼馆中成为性奴隶的故事。游戏中的一位女主角竟然叫林黛玉,还被设计成一个动漫少女,但其性格依然保留了《红楼梦》中林黛玉的多愁善感和体弱多病。

在对林黛玉的介绍中赫然写着“母亲和外国人通奸,怀孕后被外国人抛弃。由于不能堕胎,只好生下她。母亲后来死于酗酒和疾病,林黛玉被卖到红楼馆做低下的工作。”

短短几年间,从当初头像被移植、拼接成各种版本的无辜中学生小胖,到胡戈与陈凯歌因《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而公堂相对,再到恶搞红色经典,“网络恶搞”正在渗透到生活的各个领域,同时也引起了越来越多人的警惕和争议。

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和腾讯网新闻中心近日联合开展的一项有6290人参与的调查显示,现在完全不知道“恶搞”这个词的人只占到全部被调查人数的1.8%。

然而,对于“恶搞”这种现象的责任追究,都还停留在被“恶搞”一方的权利人对“恶搞”

作品制作人的问责上,或是停留在道德层面的谴责。为“恶搞”作品提供舞台和传播渠道的网站,是否也该为此承担一定的责任呢?

网站助推“恶搞” 追责尚待“铁规”

中央外宣办网络局副局长彭波曾向媒体透露,网络局经过调查发现,某些网站为了谋求利益,不仅为“恶搞”作品提供阵地,而且还帮助其炒作,扩大影响,推波助澜。“恶搞”之风盛行,很大程度上网站难辞其咎。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主任张楚告诉记者,广电总局早在2004年7月就颁布了《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其中明确禁止通过互联网传播“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等的视听节目,违反规定的,传播视听节目的单位将被处以罚款、治安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而这些传播单位中就包括了网站。网站作为网络服务商对于自己刊登传播的内容应该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如果因为疏于履行注意义务而导致侵权作品在自己网站上的传播,也应该及时将予以删除。如果网站在应该删除侵权信息时没有删除,或经过权利人通知删除可能侵权的信息时没有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导致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那么传播侵权作品的网站就应该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作为查处网络侵权行为执法机关的版权局,在对传播网络“恶搞”网站的查处上却并非如想象的那样顺利。北京市版权局版权管理处赵红仕说:“我们现在对这类网站一般很难查处,因为‘恶搞’这种网络行为本身的性质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有人认为‘恶搞’只是借鉴了他人的一些图画等素材,在思想和表达的意义上完全不同;另一些人则认为,‘恶搞’侵犯了权利人作品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像《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如果没有《无极》就不会有胡戈的‘恶搞’。在这种情况下,网站是否侵权就变得很难认定。”

赵红仕还告诉记者,因为“恶搞”作品更多的是侵犯到作者的精神权利,而非损害到他人的经济利益,在这种情况下,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就应该由当事人之间自行解决,只有进入到著作权法第47条的范围内时,行政机关才可能介入,追究侵权人,包括网站的行政责任。

据悉,广电总局有关部门正在制定规范互联网视频的新规,主要内容就是对放任自由的视频网站进行颇为严厉的清查和监管,业内人士预测,这一“铁规”的出台将会对互联网视频的发展产生巨大影响。

网络侵权涉及面广 隐蔽性强难以治理

其实,“恶搞”并非惟一难以有效遏制的网络侵权形式。

也许你已经习惯了从网络上下载美国大片或者韩国的肥皂剧,但你是否想过,下载这些影视作品有可能是一种违法行为?而没有得到授权就在网络上提供下载服务的这些网站,是不是同样也要承担侵权责任?

据国家版权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目前美国的电影都没有授权可以在网络上使用,国内电影也大部分没有这样的授权。但实际上网络侵权的严重程度,已经到了相关部门必须加以法律干涉的地步,而这正是国家版权局正在开展的“史无前例”的严打网络侵权行动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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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C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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