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挪用:文革中下乡知青巨额安置费失效原因
2009年10月15日 11:12凤凰网 】 【打印共有评论0

(摘自:《中国知青史》,作者:定宜庄 刘小萌,出版:当代中国出版社)

核心提示:邓小平在1978年曾说:“国家花了三百个亿,买了三个不满意。知青不满意,家长不满意,农民也不满意。”

而支出巨额经费,没有解决下乡知青的安置问题,造成这许多不满意的主要原因却是:对知青经费管理松弛,相当一部分钱被农村基层干部贪污挪用;另外,插队知青的安置费标准偏低,使插队知青没房住的问题变得突出起来。这些问题动摇了知识青年留在农村的决心。

城镇知识青年在农村没有任何生活基础,下乡后会在住房、口粮等方面遇到各种具体问题,国家在知青下乡时拨付一定安置费用,并采用一些补助措施,都是为了使知青能比较顺利地渡过生活上的难关,尽快在农村稳定下来。

插队知青与兵团(国营农场)知青的所有制形式不同,安置经费的数额与拨付途径始终各有成规。

“文化大革命”前,国家有关部门已就安置经费形成一套比较完整的制度。1968年底上山下乡运动一下子掀起高潮。在国家没有及时就安置经费与物资补助做出统一规定以前,各省市已参照“文革”前的旧例制定了本地的补助标准。如江苏省南京市规定,城镇知青单身插队、插场(指到农场)的,安置费平均每人220元;成户插队的平均每人130元。主要用于建房,其余用于学习材料、旅运、生活补助、生产、生活用具、合作医疗等。城镇回乡人员的旅运费由动员地区发给,安家落户确有困难的,由安置地区酌情补助,平均每人40元。江苏省革命委员会:《关于下乡上山工作中几个问题的通知》,1969年2月13日。。南京市规定的安置费标准,略低于“文革”前的国家规定。吉林省规定,对下乡插队知青,每人拨安置费250元;对插场知青,每人拨安置费400元《吉林省劳动志》,1992年铅印本,第80页。。湖北省规定,对下乡插队知青,每人拨安置费230元《武汉劳动志》,1991年铅印本,第290页。。两省分处南北,故插队知青的安置费略有差异,但是都沿用了“文革”前的旧章。这应是多数省、市、自治区的做法。

1969年国务院召开的跨省、区安置协作会议上,对知识青年安置的开支标准,制定出几条原则。同年,在全国计划座谈会期间征求了意见。尽管这些原则的具体内容不详,但从后来出台的正式文件可以得知,不过是“文革”前旧制的翻版。1970年8月,财政部综合各省、市、区的意见,根据一年多来运动的进展状况,经与主管部门研究,对安置费的开支项目和标准,作出统一规定:国家拨付的安置费,主要用于城镇下乡人员的建房补助、生活补助、工具购置补助、旅运费和学习材料费等。安置费以省、市、自治区为单位计算,平均每人不超过下列标准:

单身插队、插场的,南方每人230元,北方每人250元。

成户插队、插场的,南方每人130元,北方每人150元。

参加新建生产队、新建扩建国营农场和集体所有制“五七”农场的劳动力,每人400元(含部分建设资金)。

家居城镇回乡落户的,每人补助50元。

不难看出,除进入国营农场(包括生产建设兵团)知青的安置费由从前的1000元至250元改为一律固定在400元外,有关插队知青的安置费标准与“文革”前规定如出一辙。

同时,对知识青年跨省安置的路费、到高寒地区插队的冬装费重新做了规定:组织跨省、跨大区下乡的,每人分别另加路费20元、40元,从关内跨省到高寒地区插队的,每人补助冬装费30元(到国营农场的,由本人自理)财政部:《关于安置经费的开支标准和供应渠道的试行意见》,1970年8月20日。。

安置经费属国家专款专用,由各省、市、自治区财政部门按照已经下乡的人数,规定的开支标准和实际花钱进度,分期分批地进行拨付。除动员地区使用小部分外,其余归安置地区县、社统一掌握使用,不发给个人,不准挪作他用。并提出,在一个省、市、自治区范围内,最好按照不同地区的经济条件,规定几个不同的补助标准,不要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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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定宜庄 刘小萌   编辑: 刘延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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