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条起因:临时民国政府与日本合办汉冶萍借款案
2009年06月21日 22:14凤凰网历史综合 】 【打印0位网友发表评论

后汉冶萍公司董事会两次致电盛宣怀表示全体董事反对合办,并建议不必再召开股东会议议决。但盛宣怀仍坚持召开股东大会,正式启动“合办案要经由半数股东赞成,否则作罢”的2月10日合办合同第十条款作为废约程序,这一方面可表明他在名义上对中日合办汉冶萍借款案承担了责任,以求对孙中山诸人的要求有一个公开的交代;另一方面则有盛宣怀对合办抱有期待的特殊考虑。见2月26日盛宣怀致李维格函:

“------董事欲以此两电即作为多数不赞成,弟恐不能。此事急脉缓受,借开会延二十天,弟以为有益无损。惟此时合办必不能成,汉冶萍岂能无办法?务望大驾速来盐屋。熟商数日(许多关键不能形诸笔墨),以定大局。请与小田切、山本两君说明,目前看守在南京无济于事(并不必住神户,无人不知来办此事矣),暂留高木以通消息。------”

盛宣怀以召开股东大会拖延废约的时间。见2月27日高木致盛宣怀电:“贵国时局尚难逆料。局变,则股东意亦变,似[股东]会期不必急急。”在此事上盛宣怀与小田切、山本和高木有相似的立场,都期待中国国内政治出现令汉冶萍合办案得以继续的转机。

自1896年接办汉阳铁厂后苦于资金匮乏的经验,令盛宣怀深知资金对于汉冶萍公司这样大型企业的致命性意义,当时的中国国内政治经济及社会环境条件,完全不具备提供如此大规模资金来源的可能。汉冶萍公司的维持只能依赖于对外借款,这已经是辛亥革命前的实况。1911年10月武昌起义造成的社会政治动乱,更使盛宣怀倾向于依赖外资、外力来维持企业正常运转。因此有1911年11月李维格有中日合资在上海浦东新建铁厂之设想出台。只是当时慑于“铁路干线国, 有”政策失败后的国内舆论压力,盛宣怀不能公开支持而已。经中日合办汉冶萍借款案后,中国国内政治社会环境必是令他于合办在资金因素外有更充分的理由以及更迫切的心情。

与孙中山不同,盛宣怀当时与日本的关系,无论在公的一层,即企业关系方面;还是私的一层,即个人人事关系方面,基本上都只限定在经济的意义上。盛宣怀对日关系密切的由来全在于,在诸列强中与日本进行的借贷活动对于他个人以及他所控制的企业而言是最有利可图的。于私而言,盛宣怀的私产四百万元在汉冶萍公司,占汉冶萍全部股份的几三分之一。在武昌起义后的政局及社会环境下,盛宣怀迫切需要找到一个好的办法使其股本不致遭遇灭顶之灾,这同武昌起义前他曾希望通过向日本举借一千二百万日元将个人资金抽回的考虑是一样的。于汉冶萍公司的生存状态而言,武昌起义爆发前的汉冶萍公司,尽管有种种的困难,但是它过去最困扰的几方面问题,如生产技术、设备、缺焦以及产品市场销路等等都基本解决了。汉冶萍公司的生产有可能出现良性循环,在此背景下盛宣怀才大胆地劝诱清廷亲贵及政府大员们投资汉冶萍。然而,武昌起义的炮火摧毁了盛宣怀和汉冶萍的希望和梦想。汉、冶、萍三处均“机关破坏,营业停顿”,基本处于停工状态,尤其是汉阳铁厂,遭遇重创。当时汉冶萍的大股东、日本神户华侨吴锦堂计算,汉冶萍“厂矿停办1日,公司须赔利债5千两,连股息每日须赔7千两。”这种状况当然不能听任其继续,为了挽救汉冶萍,中日合办则是唯一有效的途径。1912年2月16日英《泰晤士报》驻京记者莫里循在得知中日合办汉冶萍借款合同签订之事后,说:

“这笔交易完全合法,不能出面反对。各国银行多年来一直在争着作这笔生意,然而人们承认日本人对权利的要求最为强烈。这对他们来说是极其重要的事,因为他们象在大冶得到的那样,必需取得源源供应的铁矿石,这笔贷款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保证铁矿石的供应。没有一家银行对这笔交易表示任何反对意见。”

正因为日本对大冶铁矿的依赖,日本才可能与比其他列强向汉冶萍公司提供相对优惠的贷款及合办的条件。中日合办汉冶萍是当时中国时局发展演变下的自然结果。虽然盛宣怀不愿在受南京临时政府挟制的情况下,完全被动地参与到对日合办案中,但是一旦如此被动的参与其中,既可有政府应对国内强大的反对力量,则对于盛宣怀来说,于私于公也不失为一种可以接受的好的结果。这也就是盛宣怀在2月下旬后处心积虑地力图维持合办案的原因了。北洋政府时期虽然中日合办汉冶萍案未能实现,但是汉冶萍仍然只能依赖于日本资金。1912年10月,新当选的汉冶萍董事长在向北洋政府各方电告汉冶萍的困境时指出:“唯公司自上年八月以后,全仗日本制铁所、银行陆续借款,勉强维持,迄今已垫有二百数十万之巨。”“除日本银行外,又一无挪移之处。”“其所以若此竭力辅助,无非冀得生铁之供给。”

对于孙中山言,长期革命活动的经验使他认识到筹集巨额的经费是中国革命成功的一个关键,因而他多年在海外活动的一个主要内容就是为革命筹集经费,武昌起义后他继续在欧美活动两个多月也是为筹集经费,在返国的船上与前来迎接的日本人所谈还是为筹集经费,而在他归国之后,所面临的最重要问题仍然是筹集经费。从当时情况来看,筹集经费的渠道不可能来自国内,唯一的办法是借外债。孙中山对借外债有这样的认识:“明知借债遗累后人,然不借债,则连后人皆无,故借债为生死问题,非利害问题,譬如有病不食药则死,故明知其苦而食之。”所以2月中旬,孙中山在遭到南京临时政府内部的反对力量之后,始终打算将中日合办汉冶萍事坚持下去。虽然在当时资金问题已不再是重要的考虑,此举孙中山不免有维护个人声名的动机,但更有意义的是他在坚持从来认为是正确的主张。

在废除合办案已成定局的3月16日,孙中山还在南京与三井物产的森恪密谈。据日本驻南京领事铃木向外务大臣内田报告的“孙氏与森恪氏密谈之大要”可知,密谈双方有如此的共识:“认为合办合同即使在股东大会上取消,但以其同三井所订合同和横滨正金银行借款合同及其附属合同,依然存在,于适当时机有使该案复活之意”。铃木还就此对孙中山、黄兴诸人面对废除合办案的对策作了如下的揣测:

“忖度孙、黄对本件的真意,可以查知他们内心认为公司合办较为得策,且欲使其实现;但由于参议院及其他士民之激烈反对,知道在目前其信念难于贯彻。且正金与该公司的合办合同,纵令取消,而三井合同、正金借款合同以及附带的特别合同,仍未消灭,他日仍能收合办之实效。现在暂将股东大会对合办案之否决,搁在一边,一俟舆论平静以后,再说明合办对中日两国、对公司、对股东和其他有关当事人都极为有利,以徐图实行合办。根据他们向森恪所泄露的密谈之要点,这是很明了的。又,孙在表面上盲从参议院之反对决议、取消合办之声明,承认该合同无效,决定偿还预借款,并将此意电告在上海的财政总长陈锦涛,又派财政次长急赴上海,商议取消合同;但事实上,对我方当事者,并未发出上述声明及采取偿还预借款的措施。”

日本各方在商议后决定,与其在中国国内反对合办案正激烈的情况下迫使孙、黄坚持,不如“要求孙氏确保将合办案移交给新政府接办”,而日本方面则“暗中图谋局面之逐步发展,以待时机成熟,坚决实行合办。”在汉冶萍公司股东召开大会否决合办案的第二日,即3月23日,铃木访问了孙中山,事后他用机密函向内田报告他与孙中山的交谈内容:

“遵于二十三日非正式地去总统府拜访孙氏,说明本件经过,并要求孙氏确保将合办案移交给新政府接办,并尽力促使其实行。最初,他谈到在舆论激烈反对之今天,欲期合办之实行,绝不可能,而且在股东大会上已遭到否决命运,则合办案只能视为业已取消,已无计可施,暗中述说其处境之困难。本领事根据电训旨趣,说明过去经过,指出其责任重大,并委婉地引用三井密约,畅谈很久。孙氏亦终于改变其原来主张,说他自己早已认识到合办之利,不久将在广东兴办中外合办事业,由他或他的代理人直接经营,对合办反对论者将以事实显示其利害得失,对他们作启蒙工作;他相信今后在中国合办事业,将会不断出现。同时,也提到汉冶萍合办一事,他有特别重大责任,并明白表示:一俟唐绍仪来宁后,当告以本件经过,怂恿其由新政府接办,今后并将充分努力促使合办得以实现。”

虽说中日合办汉冶萍案未能成功,但是孙中山始终没有放弃与日本合资在中国兴办实业的念头,1913年2月在访日期间,他又由森恪等联络,与山本条太郎、益田孝及涩泽荣一等人,合议成立中日合办的中国兴业公司。

孙中山对日关系的复杂性是盛宣怀所不能及的。除了有经济的、政治的、人事的多重意义外,孙中山与其交往的日本友人的关系甚至有道义的、政治理想的共同承当的成分。当然这已经不属本文所要讨论的内容。总之,南京临时政府策划的中日合办汉冶萍借款案是由多方面因素促成的,其中最基本的因素是,孙中山、黄兴等革命者在由于武昌起义而骤然被推到领导全国性的推翻清王朝运动的政治舞台前列之际,无论是他们的主张,还是他们作为革命领袖的地位并不能在南方绅商社会中获得认同;南方绅商和社会精英在推翻清王朝的问题上与孙中山、黄兴等革命者达成共识,而在建立民主共和政权的具体行动方面没有提供支持。在这样的意义上,孙中山、黄兴等革命领袖在南方推进革命事业时力量薄弱,因此只能将巩固新生政权的资金来源的希望寄于外国,在这一点上他们又不能获得刚刚由“保路”运动中走出来的南方绅商社会的支持。问题的要害并不在于中日合办汉冶萍借款案的正确与否,而在于此案恰恰触犯了二十世纪初以来南方绅商社会反应最激烈的所谓“出卖利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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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易惠莉   编辑: 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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