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条起因:临时民国政府与日本合办汉冶萍借款案
2009年06月21日 22:14凤凰网历史综合 】 【打印0位网友发表评论

第六条公司除照已订各种合同内应交矿石数目外,本年起三十年为止,每年应向制铁所另售矿石,至多以十万吨为限。本年制铁所应购之数,于前一年内与公司预行商定。------公司所售矿石,总以公司矿山最佳之料交付。

第七条如在中国偶生变乱,或因公司经营困难,公司有不能照本合同第六条所开条款办理之虑,公司、制铁所、银行三面妥商办法,即请制铁所、银行暂作公司之代理人,代办本合同第二条、第三条各地方矿石之开采、搬运、供给等事。所有一切经费,由矿石价值扣除。唯变乱平定,或公司力能自办,仍由公司自行办理。

第八条中国现因发生变乱,公司、制铁所、银行明治四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宣统三年三月初二日在北京所订供给生铁暨预借生铁价值合同所开条款,公司不能完全照办,制铁所受其亏损,银行亦抱忧虑。如将来变乱连绵不止,或新变发生,或公司经营困难,公司不得完全照办该合同所开条款之时,公司、制铁所、银行三面妥商办法,即请制铁所、银行暂作公司之代理人,代办汉阳铁厂制造生铁、搬运供给等事。所有, 一切经费,由生铁价值扣除。唯变乱平定,或公司力能自办,即仍由公司自行办理。

公司如欲将汉阳铁厂产业作为他借款之抵押,或将此项产业作为公司负责之目的及条件,应先与制铁所、银行商允,再行办理。

关于第二条,盛宣怀认为:“此次因民政府续借三百万元,系仍照前案,添购矿石十万吨,”也只能是“将大冶地方所有公司之矿山、铁路暨其余在大冶地方一切产业”作为抵押,以及“以武昌兴国现有开采权之铁山所出矿石作为担保”,而不能将这些矿山、铁路等产业的地契凭据抵押于正金银行,声称“若为三百万借款而欲将地契交与银行,必由公司请示民政府,俟民政府核准后,才可照办;亦恐民政府不欲因此借款而使土地为他国所执也。”

关于第六条,盛宣怀认为,三百万日元的借款以三十年内每年支付十万吨矿石偿付本息,还贷期过长。还贷期过长不但导致偿还总量增加,而且意味着汉冶萍产业抵押期的延长。关于第七条、第八条,盛宣怀认为太损害公司主权。但小田切坚持第六条三十年的期限已是由原五十年所改,第七条第八条所谓如中国发生变乱,或公司经营发生困难等时,“公司、制铁所、银行三面妥商办法,即请制铁所、银行暂作公司代理人”之句,是由原“制铁所、银行即应暂作公司之代理人”所改,因而不能再改。至于第二条、第三条,小田切认为根本不存在改动的余地。

合同条款对于汉冶萍方面利权损害的过大,盛宣怀要求有所修正,因此正金银行与汉冶萍公司间的借贷款合同迟迟不能签约。但是这份合同,是南京临时政府与三井物产间签订的所有合同文件生效的先决条件,因而南京方面频频去电催迫盛宣怀。2月7日,李维格从东京两次致电盛宣怀,前电主要内容:

“借款合同及特别契约,磋磨数日,条款无可再改。南京急电催逼,亦无可再延。应否即行签定?祈此函到时即速电示。电语只须可签不可签,勿涉他语,以免再延,而生枝节。”

后电主要内容:

“宁电催款,一日数至,云如再不付款,前议全翻,应合契据事,违背法律,亦恐生变。------合同条款,前日井上侯亦拟酌改。小田对云,稿已磋定,不能再改,故条款井上亦未能改。------山本云,合办东京必成。合办一成,借款条款均不吃重。”

2月9日,三井物产的山本、此时作为盛宣怀秘书的高木陆郎以及李维格、林志熙四人共同致电盛宣怀:

“又接宁电,'今日不签定,前之各议全行取销'等语。事急矣,委任状请先签字,如条款有实在为难之处,只要两面力能办到,签定付款后,总可转圜,请放心。此系爱宫保起见,一家人之话,速速勿迟,再无往返电商时。立候三等电复,高木来不及。------再,今晚不签,事即决裂。”

当晚十一时,高木再去电盛宣怀,作最后的催促:

“------委任状三份速照签定,无时再改。速电示,再迟,事决裂,所有宫保各事,弟无力再能代办,爱莫能助,祈谅,切勿自误,言尽于此。”

电报函件中所谓“前议”“宫保事”,应是前面所述通过陈荫明、森恪等人的多方联络,南京临时政府与盛宣怀之间达成的口头协议,即如果盛宣怀同意中日合办汉冶萍借款案,南京临时政府就负责保护和发还已被没收的盛氏私产。此时,南京临时政府明确以发还私产事相威胁,盛宣怀也就不再坚持了。2月10日,盛宣怀与小田切、日本制铁所所长中村三人签订预借矿价合同。合同规定,三百万日元借款由2月12日交付。但事实上,2月9日南京临时政府的财政总长陈锦涛就电告孙中山,三井物产的森恪已交到银五十万两的期票。这笔款项归汉冶萍用的仅五十万,关于归南京临时政府用的二百五十万,至2月13日尚只交付了二百万,其余五十万,迄5月中旬才交付完毕。

四、南京临时政府催迫汉冶萍借款之原因

1月末之后尤其是在2月9日前后,南京临时政府对于中日合办汉冶萍借款的真正到位有格外的迫切性,这与南京临时政府与日本之间的另几笔借款案的失败有关。简单地了解这几笔借款始末,对于南京临时政府在催迫盛宣怀同意中日合办汉冶萍借款案过程中的所作所为,会有更全面的理解。对于本文所要说明的主题也是有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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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易惠莉   编辑: 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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