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条起因:临时民国政府与日本合办汉冶萍借款案
2009年06月21日 22:14凤凰网历史综合 】 【打印0位网友发表评论

二、本合同中、日文本各三份,若字句发生疑义时,依所附英译文决定。”

该合同后也附一“认证”,其内容如下:

“本件所附中华民国政府和三井物产株式会社合同草案各项,中华民国政府确已承认,此证。

中华民国政府承认采取适当措施,与汉冶萍公司事业经营所在地之湖北、湖南和江西各省官宪交涉,不得因其他地方事故而防碍公司业务。”

第三份合同文件全文如下:

“三井洋行代汉冶萍公司备款日金二百五十万元,借与民国政府。所有公文及草约,业于一千九百十二年二月二号经两方面签字认可。

一、在公文及草约内所开办法,及中日合办汉冶萍公司手续,以及汉冶萍公司由三井洋行备款借与民国政府等情,应由民国政府将上项情形切实知照湖南、湖北、江西都督,并凡该汉冶萍公司所有财务地方,以免各方面阻挠该公司进行方法。

二、汉冶萍公司所借自民国政府共日金二百五十万元,以大冶铁矿作抵,该款将由三井洋行交付民国政府,所有兑换汇水,均由三井洋行自定。

三、以上借款以一年为期,周年七厘行息,每半年一付利息。

四、付息还本,凡关于此次款项事宜,均由三井洋行经理。

五、三井洋行当竭力募集日金二百五十万元,借与民国政府(此条业已声明在草约内矣)。连前借款共成日金五百万元。”

从以上三份合同文件以及前面对史料的梳理和分析可以看到,汉冶萍公司从未参与三井物产与南京临时政府之间的具体谈判,盛宣怀的谈判对手仅是最终提供贷款的正金银行董事小田切。盛宣怀与小田切是此笔借款的受授方,南京临时政府从盛宣怀处拿走了借款的绝大部分,盛宣怀从临时政府处得到归还私产的承诺,三井从临时政府处获得多项在华利权,以正金银行为代表的日本政府则圆了多年来孜孜以求的合办汉冶萍梦想。此次中日合办汉冶萍借款案中,汉冶萍公司毫无自身权益可言,成为南京临时政府和三井物产间,南京临时政府与盛宣怀间交换利权的牺牲品。

正当森恪赴南京与孙中山、黄兴在一日间签署上述三份合同文件之时,盛宣怀与小田切间就正金银行向汉冶萍提供三百万日元借贷款的具体合同条款的谈判也已艰难地开始了。虽然此次借贷款有中日合办汉冶萍的前提条件,但是贷款支付与偿还的具体方式与1904年以来日方银行与汉冶萍签订的大多数借贷款合同一样,同属预借矿石价款性质,即正金银行向汉冶萍提供贷款,汉冶萍则按合同向日本制铁所提供铁矿石,日本制铁所将当年应付矿价款直接交正金银行。因而参与借贷款谈判有正金银行、汉冶萍和日本制铁所三方。预借矿价合同条款共十条全系小田切拟订,对中国方面十分苛刻,盛宣怀反对最力的是其中第二、三、六、七和八条。这几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二条公司为确保前条所开借款本利偿还不误起见,允将座落中国湖北省大冶地方所有公司之矿山、铁路暨其余在大冶地方一切产业,作为第二次抵押。公司前已将公司之大冶产业作为日本兴业银行及银行借款之抵押,如将来公司还清此二银行前借之款,本条所开产业即作为前条所开借款之头次抵押,无须何等商议知照等事。公司须将本条所开产业之凭据契卷,随后从速托在银行指定之处保存。但公司代表人可商由银行允诺,随时点查。

第三条除本合同第二条所开产业外,公司允将现有开采权之左[下]列各地方所出矿石,作为本合同第一条所开借款付还本利之抵押,惟在公司铁厂应用矿石,可由公司采用:

湖北省武昌县银山头、马婆山;又兴国州富池口鸡笼山。公司须于交收款项前,将本条所开产业之凭据契卷托在银行指定之处保存,但公司代表人可商由银行允诺,随时点查。

孙中山   盛宣怀   日本   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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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易惠莉   编辑: 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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