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中山的训政理念与民主政治
2009年04月29日 21:53凤凰网历史综合 】 【打印已有评论0

我们在第一节概述孙中山民主思想的形成与发展时已涉及到他关于民主制度的框架设计。这里,我们主要依据孙中山晚年所留下来的一些主要政治文献来集中勾画出他关于训政时期和将来的宪政时期的制度设计。后来国民党人也曾宣称,孙中山的这些文献,是他们所遵循的最基本的政治纲领,甚至具有宪法的性质与意义。这些文献应当包括:国民党一大的《宣言》、《建国大纲》、《三民主义》的演讲以及《地方自治实行法》。其中尤以《宣言》和《建国大纲》最重要,因为,它是以纲领的形式出现的,文字简洁而准确。

从上述文献,我们可以看出,孙中山对训政时期的制度设计主要内容是:

在训政时期,《建国大纲》(以下简称《大纲》)规定:“凡一省完全底定之日则为训政开始之时,而军政停止之日。”[46]即以一省为基础,确定训政开始期。一省进入训政时期以后,最中心的工作即是以县为单位办理地方自治。《大纲》规定:“在训政时期,政府(实即革命党,因为按孙中山的一贯思想,在实施宪政之前,政府完全由革命党掌握,完全由革命党人组织之──笔者)当派曾经训练考试合格之员,到各县协助人民筹备自治。其程度以全县人口调查清楚,全县土地测量完竣,全县警卫办理妥善,四境纵横之道路修筑成功,而其人民曾受四权使用之训练,而完毕其国民之义务,誓行革命之主义者,得选举县官以执行一县之政事,得选举议员以立一县之法律,始成为一完全自治之县。”而“一完全自治之县,其国民有直接选举官员之权,有直接罢免官员之权,有直接创制法律之权,有直接复决法律之权”。[47]即所谓四大直接民权。依孙中山的一贯思想,四大直接民权,只在县自治范围内得实行之。在全国,只有到宪政时期,始由民选之国民大会代行四大民权。

《大纲》又规定,“每县自治政府成立之后,得选举国民代表一员,以组织代表会,参与中央政事”。[48]应当指出,这里的代表会,不是国民大会,当是一种过渡安排。

在《宣言》中,曾说到人民的自由权利,提出“确定人民有集会、结社、言论、出版、居住、信仰之完全自由”。[49]按国民党一大宣言讲的是当时的方针政策。应当理解为在训政时期人民即拥有这些自由权,而且这些权利是“完全”的,即不受一般法律的限制。

按《大纲》规定,“凡一省全数之县皆达完全自治者,则为宪政开始时期”。[50]这里应当说明,宪政开始时期既然是以省为单位的,显然,一省或数省达到宪政开始期,在全国则仍未脱训政时期。这与“全国有过半数省份达至宪政开始时期”是不同的。大纲规定,在宪政开始时期,“中央政府当完成设立五院,以试行五权之治”。[51]不过这时期的五院院长“皆归总统任免而督率之”。[52]

以上就是训政时期的政治制度的基本内容。

我们用孙中山所设计的训政内容同后来国民党实际所推行的训政加以对照,就可以看出,国民党以蒋介石为首的领导集团,并未真正按孙中山的遗教办事。况且孙中山思想中本来就存在一些尚未解决好的问题,或尚未充分论述的问题。

我们这里只能就一些最重大的问题来检看蒋介石及国民党领导集团在实行训政的标榜下,是如何建立和维护其反民主的一党专制和个人独裁政治体制的。

孙中山关于训政时期实行国民党代表人民行使政权的思想是很明确的。但他要通过训政以达到宪政这一思想也同样是明确的。在孙中山的思想里,我们觉得,可以利于向宪政过渡的设想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实行以县为单位的地方自治以立宪政基础。

孙中山在解释“训政”的必要性时说,在共和国里,人民就是皇帝。但“以五千年来被压作奴隶的人民,一旦招他做起皇帝,定然是不会做的。所以我们革命党人应该教训他,如伊尹训太甲一样”。[53]这里要注意,皇帝是人民,不是革命党;而且训政是教会人民做皇帝,而不是教人民如何作顺民。人民学做皇帝即学做统治者,须从切近做起,以县为单位,搞好地方自治就是这个道理。孙中山说,实行民治,“其实行之次第,则莫先于分县自治。盖无分县自治,则人民无所凭藉,所谓全民政治,必无由实现。无全民政治,则虽有五权分立、国民大会,亦终无由举主权在民之实也。”[54]所以,县自治“为民治之根本”。故要想实现民治,“宜大减其好高骛远之热度,而萃全力于县自治”。而且他认为“自治团体愈多而愈佳,自治区域愈小而愈妙”。[55]他在另一处地方还明确地说,“倘各乡地方自治办得好,则民国便可根本成立。”[56]就是说,自治必须从切近人民利害的地方做起,而从整个政治结构层次上说,地方自治应以县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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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耿云志   编辑: 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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