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中山的训政理念与民主政治
2009年04月29日 21:53凤凰网历史综合 】 【打印已有评论0

孙中山是中国民主革命的先行者,是最早明确提出推翻皇权专制制度,建立民主共和制度,并为此奋斗一生的伟大的革命家和民主主义者。他的思想和实践,与近代中国的民主政治有极为重大的关联。

一、孙中山民主思想的形成与发展

孙中山早年先后在檀香山和香港受教育,对西方民主制度有直接的了解。在1895年策划第一次武装起义时,即提出“驱逐鞑虏、恢复中国,创立合众政府”的纲领。[1]创立合众政府,表明孙中山是以美国为榜样,以建立民主共和国为目标。但这同时表明,此时孙中山对民主制度的认识还基本上是直观的,是对一种特定的资产阶级国家形式的认同。

起义失败后,孙中山到英国,一度被清使馆扣留,脱险后“暂留欧洲,以实地考察其政治风俗,并结交其朝野贤豪。两年之中,所见所闻殊多心得。”[2]可以判断,此期间,他除了直接观察,也一定读了不少西方政治书籍文献,对其制度有了较深入的认识和思考。所以,他离英到日本之后,在同宫崎寅藏及平山周谈话时提到:“余以人群自治为政治之极则,故于政治之精神,执共和主义。”[3]他已经认识到民主制度的主要精神在“人群自治”。而且认识到此种制度具有普遍性。当1903年,他为青山革命军事训练班制定誓词时,便以“创立民国”代替了“创立合众政府”的提法。[4]“创立民国”,就是“由平民革命,以建国民政府”。[5]在国民政府之下,人人平等,而皆有参政权。民选的国会是代表人民公意之机关,而政府是执行人民公意之办事机关。这是民主的国家体制最中心的内容。孙中山认为,推翻满清政府,建立民国之后,人民应享有言论、结社、人身及财产等项自由权利。这些权利都是神圣而不可让渡的。

孙中山强调,民主共和不仅仅是革命的目标,而且应当在革命一开始,在革命过程中,都是“万不可少的”。[6]这一点十分重要。参加革命的人如果对此不自觉,不能时时严格约束自己,尽可能用民主共和的原则和精神处理团体内部的各种问题,则革命成功之后,必以打天下,坐天下的心态,雄据一方。我们看辛亥革命后,有不少原来的革命党人转化为新军阀,即可证明这一点。孙中山确实是革命党人中对民主思想最有理解的人,他早就注意到了这个重要问题。

孙中山提出了由革命军起事,到民主共和制度的实现,需要有一个相当的过程,一个过渡时期。这就是他提出的所谓“三步说”。即经过军法时期、约法时期,最后达到宪法时期。孙中山分三步达到共和自治的思想,后来屡有述及。1905年秋,与汪精卫谈话,曾说到这个问题。后来,在《同盟会革命方略》中,孙中山把三步的设想说得更清楚。“第一期为军法之治。军队与人民同受治于军法之下。……地方行政,军政府总摄之。”“第二期为约法之治。每一县既解军法之后,军政府以地方自治权归之其地之人民,地方议会议员及地方行政官皆由人民选举。凡军政府对于人民之权利义务,及人民对于军政府之权利义务,悉规定于约法,军政府与地方议会及人民各循守之,有违法者,必负其责任。”然后说:“以天下平定后六年为限,始解约法,布宪法。”[7]孙中山并总括说:“此三期,第一期为军政府督率国民扫除旧污之时代;第二期为军政府授地方自治权于人民,而自总揽国事之时代;第三期为军政府解除权柄,宪法上国家机关分掌国事之时代。”[8]孙中山的三步说,是他民主共和思想中最精彩的内容之一。既表明了他对民主共和的坚定的信仰和不懈的追求,又表明了,他一直为真正实现民主共和的目标寻求具体的途径,使他的民主共和思想有较高的现实性。这同不少参加革命者,只是向慕共和,缺乏真切了解的情况是大不相同的。

孙中山民主共和思想中另一精彩的内容是有关五权宪法的主张。“五权宪法”的根本要义是想把西方盛行的“三权分立”制度,变成“五权分立”,即将考选权从行政权中分离出来,将纠察权从立法权中分离出来,使“三权”变成“五权”。这是孙中山目睹西方政治的某些流弊,借鉴中国古代重考选、重监察的传统而提出来的。目的是想使未来的中华民国宪政制度能比西方国家的宪政制度更为完善。但究竟怎样具体规划和实施此种“五权宪法”的宪政制度,孙中山自己也承认“至于那详细的条理,完全的结构,要望大众同志尽力研究,匡所不逮”。[9]他自己尚无成熟的方案。

民国以后,特别是五四运动以后,孙中山总结辛亥以来民权不能落实的经验教训,首先着重阐发其革命程序论思想,尤其强调扫除君主专制之后,须有一个训政时期。此时期以县为单位,实力办好地方自治,以养成人民参与政治、管理政治之能力。“盖必如是,然后民权有所托始,主权在民之规定,始不至成为空文。”[10]他具体提出县自治完成的标准是“能将人口清查,户籍厘定,警察、卫生、教育、道路各事业照约法所定之低限度而充分办就者”;且县内“过半数人民能了解三民主义而归顺民国者”。[11]稍后,他又提出“其人民曾受四权(指选举权、罢官权、创制权、复决权,所谓四大直接民权)使用之训练,而完毕其国民之义务,誓行革命之主义者”,[12]而且还增加定地价、办实业等项,这些事都办有成绩,方可视为达成县自治,方可自选其县官,自选其议员,始成为一完全自治之县。

孙中山把训政时期视为达成民主宪政必不可少的过渡阶段,强调以县为单位的地方自治是办好训政的关键,这些都是极具合理性,极为可贵的思想。但孙中山规定训政只须三年时间,仍属于主观理想,不切实际。

其次,孙中山进一步发挥他的“五权宪法”为中心的民主宪政理论。他认为西方代议制下,人民只有选举权,这不能保障主权在民的宗旨得以落实。所以他吸收瑞士及美国若干州的直接民权的实践经验,提出人民除选举权以外,还应享有创制权、复决权和罢官权,即所谓四大直接民权。但这四种直接民权在中国这样广土众民的国家,只能在县一级得到落实。这样又和他一贯强调只有充分实现县自治,才能缔造宪政的基础的思想联系起来。那么,在全国又怎样落实四大民权呢?他主张,每县选一代表组成控制全国政权的国民大会。由国民大会来控制中央政府。在国民大会控制下的中央政府掌握治权,实行五权分立,即行政、立法、司法、监察、考试五权各自独立。

应特别指明,孙中山讲的五权,都是治权,即治理国家之权,都是政府权。他已经明确,人民的权力是四大民权,首先在县自治的范围内落实。然后由每县所选出的代表组成国民大会,代表人民行使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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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耿云志   编辑: 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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