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新政社会教育及其影响初探
2010年02月03日 15:50凤凰网历史综合 】 【打印共有评论0

本文摘自《学术研究》2000年第10期 作者:杨晓,辽宁师范大学教育系教授

一、晚清新政改革与社会教育勃兴

1900年八国联军打到了北京,中华民族接受了来自外部世界的最残酷的挑战,最高统治者们终于被迫走上了改革之路。无论新政多么被动,其改革都反映了现代化的必然趋势。扼杀戊戌变法的刽子手,在无可奈何中变成了维新运动思想的执行人,最终导致了晚清帝国的分化瓦解。而新政教育改革不仅首当其冲,也成为分化瓦解的重要原素。

由于戊戌变法是自上而下的改革,且时间暂短,不足以改变国民的思想意识与传统习俗。因此戊戌变法时所遇到的各种阻力,在推行新政时仍在兴风作浪。首先,是凭藉旧秩序而取得既得利益的特权阶层,因恐惧改革导致其地位危机而进行的本能抵制。其次,是“数百年之旧说,千万人之陋习,虽极愚谬,积久成是,诚非一二言所能转易。”(注:《请御门誓众折》《戊戌变法》,(二),三九三页。)新政开始时,为改造旧说克服陋习,人们把关注社会的目光从统治阶层转向了普通民众,如梁启超1902年发表《新民说》提出了改造国民性问题,把培养具有爱国心、公共心、独立性、自治力的“特色国民”视为已任,强调造就“为本国之民而非别国之民,为现代之民,而非古代之民,为世界之民而非僻壤之民”是社会转型的关键。这种注重国民性改造的倾向,在社会各阶层的推波助澜下形成了一种社会思潮,间接作用于新政的实施。

当年敏于时事追求改革的人们,接受了改造国民性的教育思想,在推行新政过程中,他们强调新的章法虽然颁布了,但是人的观念与行为不改变,新政也是徒劳无益的。首先,国民无公民知识不可能纳入新政规范之中。“无知识即不解何者为公益,何者为应尽之义务,倘以此无知识之国民强纳之于新规范,纵不丛刖足适履之弊,将难免夏虫语冰之讥。”(注:《直隶教育杂志》第十一期,光绪三十一年八月初一。)其次,立宪、发展实业、实施地方自治,都依托国民的教育基础。“今日吾国之策,救亡者莫不改宪法也、兴实业也、立地方自治制度也。故欲改宪法而无国民参政之知识,则法万不能成立,欲兴实业而无普通必须之科学,则实业万不能完善,欲立地方自制而无东西洋公民之资格,则凡百事业决不能担当责任,然则今日救亡之道莫急于教育国民。”(注:《直隶教育杂志》第九期,光绪三十一年七月初一。)他们认为新政的实施要求国民具有公民知识、参政知识、普通科学知识,因此新政必需从教育做起。也就是说,他们开始到统治阶级之外去寻求支持新政的力量,并把这种力量的形成寄托于教育普及,力求摆脱“有治法无治人”的困境。

由此教育普及的问题,已严重地摆在了人们面前。短时间内仅通过兴建学堂来普及教育,难解燃眉之急。于是他们把普及教育的目光指向了更为广泛的社会教育,指出:“环球之竞争虽烈,愚民之沉梦之酣,顾此岂岂割心沉痛,是知实行新政要在民气新,民气新必自教育发达始,现于近日俄之胜,是可司教育效果,惜财政困难,学生未能遍布,顽固之民反而震撼之,是尤不可无权变开通之法,以辅学堂之不足。”(注:《直隶教育杂志》第九期,光绪三十一年七月初一。)他们清醒的认识表明了两点:其一亲政需要民气新,民气新靠教育;其二在学校教育不普及的情况下,必须采取一种变通的方法,来弥补学校无力解决普及教育问题的不足。从实践上他们找到了权变开通之法即扒行社会教育,其社会教育的开展为推行新政以及后来辛亥革命爆发奠定了社会基础。

二、晚清新政社会教育的形式与功能

所谓新政社会教育是指由新政需要而引发的,经由官方来推行的社会教育。据史料记载有以下几种主要形式:

(一)到乡村“宣讲”。新政教育改革兴学初年,山西巡抚奏呈“通筹本计十条”。第一条为“广宣教化以开民智”,(注:《教育世界》六十一,癸卯十九,九月下。)得到朱批,并要求政务处议准通行全国。湖南省据此责令各府厅州县有科举出身的学者去执行,而且得到各属的禀报,其中半数以上宣称已遵办。湖南抚院在奏呈公文中,并不敢说是滞真有半数以上地方已执行“宣讲”,但却就“宣讲”这一社会教育形式,进行了深入的讨论,并写出了具体条文,定为章程。赵抚院认为宣讲的效力恰恰是民俗文化的魅力所在。“夫经传之所载,史册之所登,非不足资记诵也,而感悟之功或不如杂志小说。先正之名言,故老之遗训,非不足垂训,而鼓动之力,决不如俚曲戏文,庄论不及寓言,文词不如俗论,自古然矣。且乡曲之子,圜口之夫,或目不识丁,或胸无文理,尤非当面指陈,剀切开导,无以被教化之泽,而去其愚蒙。”(注:《教育世界》六十一,癸卯十九,九月下。)正是民俗文化的“感悟之功”、“鼓动之力”,可以改变一纸空文,不符合实事;只读其文,精神不在,照本宣科的旧例。宣讲教习要把民俗文化的这些特点运用到宣讲之中去,而使那些“目不识丁”、“胸无文理”的乡夫俗子,能在旁征博引,深入浅出,“确有学力,确有神效”的宣讲中,受到启迪,脱离愚昧。

细翻阅其宣讲的十四条章程,涉及宣讲者的条件、宣讲时间、地域范围、津贴、纪律、奖惩、宣讲的内容与要求等等。其中对宣讲教习的最基本要求是:年富力强,口才敏捷;每月下去宣讲二十天,回署办公十天;下去时不准多带随从,以造成与老百姓的隔阂;不准有需索供应摊派车马等事,即一酒饭之徽,亦不准稍滋扰累,如违准各乡控告究办;不论听讲者是否听或有非议,都须通篇详细讲说,坚持到底。这些要求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新政的不同,如教官不准多带随从,一反封建官员下乡前呼后拥的常态。

据史料记载,天津、庆云等地还建立了宣讲所。尔后,山西省晋报总办程守育对宣讲的作用进行了理性分析。他说:“中国近年举办新政甚多,而收效者鲜,推原其故皆由地方官之奉行不力,甚至各国所已行已效之事,适中国仿行之辄有弊无利,重为世诟。此皆有治法无治人之故,即一、二有心人思有所建树,又不能久于其任,故中国维新之机殆将绝望。”(注:《东方杂志》第二卷,第八期,光绪三十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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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杨晓   编辑: 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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