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德报怨”的历史考察与价值沉思
2010年01月19日 23:04凤凰网历史综合 】 【打印共有评论0

孔子所谓“直道”就是“无私曲”,善者善之,恶者恶之,如欧阳修所说“夫直者,是之为是,非之为非” ,总是以公正无私的率直平和心态对待人和事。他主张即使交友也要“友直”,他对能在国家无论有道无道的情况下,都能直言如矢的史鱼评价说“直哉史鱼!”(《论语·卫灵公》)当然孔子虽主张“直道”,但同时强调“直”也要合乎中道,因为“直而无礼则绞”(《论语·泰柏》),即正直固然好,但若直而无礼同样会伤害人。由于“直道”是孔子所坚持的一贯处世原则,所以在怨德之报的问题上,他主张“以直报怨,以德报德”。“以直报怨”,邢昺《疏》谓:此意“既不许或人以德报怨,故陈其正法,言当以直道报仇怨,以恩德报德也。”“以直报怨”,也就是以率直、公正、坦然的态度和理性的精神对待仇怨,既不为感情所左右,也不存私心与成见;既有原则的坚定性,又有平和的心态和宽容的气度。朱熹对孔子所坚持的这两种怨德之报的解释是:“于其所怨者,爱憎取舍,一以至公而无私,所谓直也。于其所德者,则必以德报之,不可忘也。”(《论语集注·宪问》)对于仇怨,孔子主张要加以分别和爱憎的取舍,不能无原则、无区别的糊里糊涂地以恩德去回报。社会任何时候都不可能绝对完美,人与人之间有时也不可避免地会发生某种冲突,面对是非善恶,既需要宽容的气度和胸襟,也需要坦诚、正义和公道,特别是当面对丑恶、邪恶的时候,冷漠和麻木不合于孔子的处世原则。加之任何仇怨的产生都是有原因的,其性质也是有分别的,其程度亦有不同,所以孔子不主张笼统地、盲目地、无原则地讲“以德报怨”。康有为《论语注》:“耶氏过仁,亦以德报怨,或以此尊之,然实不能行。”康氏认为,“以德报怨”有点类似于基督教的“打你的左脸,再把右脸伸过去”的“过仁”之举,这是难以实行的。李泽厚说得好:“以直报怨,以德报德”这一“重要的孔门思想”,“是儒学不同于那种‘报怨以德’(老子) 、“舍身饲虎”、‘爱敌如友’、‘右脸被打,送上左脸’(《圣经》)等教义所在。也正是实用理性的充分表现。”(《论语今读》)可见,“以德报怨”与孔子所一贯坚持的正义公平的道义原则不相合。

最后,值得注意的是,孔子之后的儒家学者一般都不主张“以德报怨”。在先秦,孟子、荀子等都未曾说过或肯定过“以德报怨”的话。汉董仲舒也只是在讲到周公辅佐成王,而成王祭奉周公时,说过这是一种“报德之礼”,不过他肯定的是“以德报德”。 《三国志》卷六○《钟离牧传》中,说钟离牧躬自垦田,种了二十亩稻谷,临成熟时,被当地居民发现并要收割,牧遂以稻与之,该县县长知道后,要将其民绳之以法,牧反而为之说情,遂由此而“发名”。裴松之注:“今牧犯而不校,还而不取,可以为难矣,未得为仁让也。夫圣人以德报德,以直报怨,而牧欲以德报怨,非也。必不得已,二者何从?吾从孔子也。”意思是说,钟离牧对侵犯之人不作计较,这可以视为孔子所说的“可以为难矣”之事,但还未达到仁让之人。裴提出,且与儒、道在思想上并不相吻合。那么它又何以被提起并受到孔、老的关注?其实,在周代和春秋时期,“报德”、“报怨”之类说法,在社会上有着较为普遍的影响。《诗·大雅》就有:“无言不讎,无德不报”的话,意即没有一句话没有验应,无一施德不得到报恩。不过《诗经》强调的是要以德报德。《左传》也有“必报讎”、“必报德”之类的说法。(见《左传·僖公》)《论语》所谓“或曰:‘以德报怨,何如?’”其“或曰”,就有“有人说”之意。可以看出,“以德报怨”是春秋时期在社会上广泛流行的诸种怨德之报方式的一种,它体现了在周代及春秋时期德治主义思潮下社会的群体价值认同。作为春秋末的思想家,老子、孔子都注意到这一命题,并分别站在各自的理论立场上对其做了理性的价值反思,但老子、孔子最终均未完全加以认同,这或许是它在中国历史上并不被十分推崇的原因之一。

三 在现代社会当如何看待“以德报怨”?

怨德之报一般属于伦理的范围,但当人们之间的仇怨超出了道德调整的范围,亦即结怨者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时,就不是“以德报怨”所能解决的了。诚然,在道德调整所充许的范围内,就一般个人恩怨的冲突而言,“以怨报怨”只能使怨仇正为加剧,矛盾更加激化,当然是不对的。“以怨报德”又违背了基本的人情事理,如刘义庆所说“殆非人情所能堪”(《世说新语》卷下)。这样,孔子的“以直报怨,以德报德”,是于情于理皆可行之的处理方式。从《论语》的表述语气上看,孔子没有完全否定“以德报怨”,只是说:你对结怨者要报之以德,那么对恩德者将何以报之?事实上,在一定条件下(如在道德范围内、又出于自愿),“以德报怨”不是不可以,其中所蕴涵的以宽容的精神对待他人、不计前嫌地以恩惠去回报他人,或许还会向人们昭示一种向上的、与人为善的道德取向,这对于化解人际矛盾、和谐人际关系,也不无积极的意义。但是,这又是一种过激的、有明显缺陷的道德要求,如果将其作为一般的、普遍的道德戒律加以提倡,则是不合适的。

因为:其一,这是一种高尚得一般人难以企及的道德境界,是强人所难、难以为一般人所接受的,如同《尸子》所说的“龙门,鱼之难”、“太行,牛之难”之类(见《艺文类聚》卷7)。西方学者E·博登海默认为,在道德价值的体系中,可以区分为两类要求和原则,一类是“包括社会有序化的基本要求”,这是一个社会必不可少的;另一类则是指“那些极有助于提高生活质量和增进人与人之间的紧密联系的原则”,不过他又指出,如果“这些原则对人们提出的要求远远超出了那种被认为是维持社会生活的必要条件所必需的要求”,例如“慷慨、仁慈、博爱、无私和富有爱心等价值”,就属于第二类道德规范。 必须指出,“以德报怨”事实上还远远超出第二类道德规范应达到的境界。而现代法治社会的规范要求(包括道德性规范),均是以大多数人均能做到的内容为前提,倘若仅有极少数的高尚之士才能达到,则此类规范就将失去其应有的意义。其二,在某些情况下,它又是一种不分是非、不讲原则、不顾公理正义的道德要求。在人与人的恩怨冲突中,若以法律的角度去分析,则它最为关心的是:怨由谁起?怨起的原因是什么?是故意还是由过失所致?“怨”的性质是什么?怨的后果由谁承担?如何承担?等等,这些必须分清是非曲直,并以公正的态度来对待和处置,而这恰恰是现代法治的精髓所在,即应当在分清是非曲直之后,再讨论应对之策。否则,无原则的、模糊的、无是非标准的“以德报怨”,可能会构成对公平、正义和公道的亵渎,从而抵消了法治建设的种种努力。

可以设想,对于那些盗窃犯罪者、杀人不眨眼的恶魔、恐怖主义分子等,能以“以德报怨”来对待吗?显然,对这种故意的结怨者需要的是法律严惩,而不是“以德”报之。即使反过来对其施以德报,也将会是徒劳的。其三,重要的是,在现代法治社会,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以德报怨”者也许是出于自己的自愿,但事实上它要求德报方单方面地履行道德的义务,这就在客观上不可避免地会忽视乃至侵害德报方的个人权利,这与现代社会的权利意识和法治精神也是相悖的。其四,对于国与国之间的矛盾冲突,应该遵守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去解决,而国际法作为法律的一个分支,它本身也是以权利义务的对等性、统一性为其基本特征的。

“以怨报怨”的那种“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方式固然不可取,但“以德报怨”的道德理想主义对之也无能为力。对那些侵略者、伤害他国主权和利益者,不仅要使其受到道义的谴责,还要让其承担侵略他国、伤害他国利益所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可以设想,对至今也不承认其侵略罪行的日本右翼势力,“以德报怨”不仅不会有任何实际的意义,而且反而会助长其更狂妄的野心。

相对地说,孔子所说的“以直报怨,以德报德”,倒是既符合人情事理也有理性精神,同时也合乎现代法治精神的道德要求。孔子极有分辨地说出了在两千五百年后还不失为有价值的道德箴言,使人不能不对他肃然起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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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学智   编辑: 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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