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马关条约全文
第二、日本轮船得驶入下开各口,附搭行客,装运货物:
一、从湖北省宜昌溯长江以至四川省重庆府。
二、从上海驶进吴沿江及运河以至苏州府、杭州府。
中日两因未经商定行船章程以前,上开各口行船,务依外国船只驶入中国内地水路现行章程照行。
第三、日本臣民在中国内地购买经工货件,若自生之物,或将进口商货运往内地之时,欲暂行存栈,除勿庸输纳税钞派徵一切诸费外,得暂租栈房存货。
第四、日本臣民得在中国通商口岸城邑,任便从事各项工艺制造,又得将各项机器任便装运进口,只交所订进口税。
日本臣民在中国制造一切货物,其余内地运送税、内地税、钞课、杂派,以及在中国内地沾及寄存饯房之益,即照日本臣民运入个国之货物--体办理,至应享优例豁除,亦莫不相同。
嗣后如有因以上加护之事应增章程、规条,即载入本款所称之行船通商条约内。
第七款 日本军队现驻中国境内者,应于本约批准互换之后三个月内撤回,但须照次款所定办理。
第八款 中国为保明认真实行约内所订条款,听允日本军队暂行占守山东省威海卫。又于中国将本约所订第一、第二两次赔款交清,通商行船约章亦经批准互换之后,中国政府与日本政府确定周全妥善办法,将通商口岸关税作为剩款并息之抵押。日本可充撤回军队。倘中国政府不即确定抵押办法,则未经交清末次赔款之前,日本应不允撤回军队。但通商行船约章未经批准互换以前,虽交清赔款,日本仍不撤回军队。
第九款 本约批准互换之后,两国应将是时所有俘虏尽数交还,中国约将由日本所还俘虏,并不加以虐待,若或置于罪戾。
中国约将认为军事问谍或被嫌逮系之日本臣民,即行释放。并约此次交仗之间,所有关涉日本军队之中国臣民概予宽贷,并伤有司不得为逮系。
第十款 本约批准互换日起应按兵息战。
编辑:
刘延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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