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党训政制度对孙中山训政理论的背离
2009年04月11日 23:32 】 【打印已有评论0

首先,他重新解释了“以党治国”的意义,开始将“以党治国”的重心,由组织上以党员执掌政权管理国家,转移到以党义教化国人,统一全国思想的基点上。所以他一再强调,以党治国也就是“以主义治国”,“是要本党的主义实行,全国人民都遵守本党的主义”。其次他提出了

“借才于党外”的思想,强调“倘有一件事发生,在一个时机或者一个地方,于本党中求不出相当人才,自非借才于党外不可。”[4](p282)这样他就否定了早先关于非本党党员一律不得享有公民权、不得享有选举与被选举权、不得执政的种种规定,从而为打破国民党对政权的一党垄断创造了条件。第三,革命党实行民主主义的集权制度。这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党员有权参与党内一切问题的决议及党外政策的确定,有权选举各级执行党务的机关;二是党员有义务遵守党的纪律,执行党的机关在听取党员意见的基础上作出的决议或命令。这种民主主义的集权制与党魁独裁制显然是不同的。如同对待孙中山的“革命程序论”一样,国民党的训

政制度对于孙中山的“以党治国论”也既有继承的一面,又有背离的一面。就继承一面而言,国民党主要继承了孙中山在中华革命党时期和中国国民党改组之前提出的以党权代替政权的思想。训政制度的一个最突出特点,就是国民党以党代政,高度集权,国民政府只是在党的指

导下的一个最高行政机关,“一切权力全操于国民党,由中国国民党决定以后,再交国民政府去执行,没有一件事情,可以经国民政府自由行动。”[5])具体言之,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国民政府的权力由国民党给予。《训政纲领》[6](p658)第4条就明文规定,国民党将治权之行

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项,付托于国民政府总揽而执行之。国民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确定训政时期党、政府、人民行使政权治权之分际及方略案》[7](p657)重申了《训政纲领》的这条规定。《训政时期约法》虽然对《训政纲领》第四条作了修改,但它同时又规定:训政时期由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国民大会行使中央统治权。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闭幕时,其职权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行使之。因此,国民政府的权力,还是由国民党给予的。(二)国民政府的大政方针由国民党决定并监督施行。《训政纲领》第5条规定,中国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指导监督国民政府重大国务之施行。1929年3月21日国民党第三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确定训政时期党、政府、人民行使政权、治权之分际及方略案》规定,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有权决定县自治制度之一切原则,及训政之根本大政方针,中央政治会议在决定训政大计指导政府上,对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负责;国民政府在实施计划与方案上,对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负责。1930年3月4日国民党三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修正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条例案》[8](p697)和1931年6月14日国民党三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关于中央政治会议条例之修正案》[9](p991),则进一步规定:中央政治会议有权讨论及决议:甲、建国纲领;乙、立法原则;丙、施政方针;丁、军事大计;戊、财政计划。

而且凡中央政治会议通过的决议,国民政府必须执行。(三)国民政府的主要官员由国民党选任。1928年10月公布的《国民政府组织法》[10](p520)规定:国民政府主席、委员和五院正副院长、各部会部长、委员长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任。1930年3月4日国民党三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修正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条例》规定的政治会议“讨论及决议之事项”之一,是“国民政府主席及委员、各院院长、副院长及委员及特任特派官吏之人选”[8](p797)。1931年5月12日国民党会议通过、同年6月1日由国民政府公布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11](p945),虽然缩小了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任国民政府主要官员的范围,规定国民政府主席一人、委员若干人由该委员会选任,而五院院长及各部会部长、委员长由国民政府主席提名、国民政府依法任免,但根据是年6月14日国民党三届五中全会通过的《关于中央政治会议条例之修正案》[9](p991),不仅国民政府主席及委员要由中央政治会议讨论决议,各院院长,副院长及委员、及特任、特派官之人选也要由中央政治会议讨论决议,依然只有国民党才有选任国民政府主要官员的权力。(四)国民政府的组织法由国民党制定修正和解释。《训政纲领》第6条规定,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之修正及解释,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政治会议议决之。由于国民党握有国民政府组织法的制定、修正和解释权,因此,它后来曾根据需要一再修改国民政府组织法,而不论其修改的内容与作为训政时期国家的根本大法的《训政时期约法》相抵触与否。党权、党法凌驾于国权、国法之上。国民党对孙中山“以党治国论”的背离,主要是背离了孙中山1924年前后对“以党治国论”的修正和完善。首先,背离了孙中山提出的革命党“以主义治国”的思想,而推行所谓党员治国。蒋介石就曾公开声称,非本党同志完全管政,主义是不易实行的,希望二年以内,政治人员由中央政府至各地高级政府,全是本党的党员,如此主义方可实行,革命方可完成。与此相联系,国民党也背离了孙中山提出的“借才于党外”的思想,而不择手段排除异己,除国民党外,不允许其他任何党派的合法存在,对于民众团体也加以严格限制,规定民众团体的组织与活动应按其性质与范围接受国民党各级党部的监督与指导,当地党部认为民众团体的活动不适当时有权由执行委员会议决加以警告或纠正,当地党部认为对民众团体应采取紧急处置时,有权指挥当地军警制止同时呈报上级党部核办。随着蒋介石个人独裁统治的建立,国民党也背离了孙中山提出的革命党采用“民主主义的集权制”的思想,广大国民党员只有服从蒋介石独裁统治的义务,而没有任何民主权利可言。国民党制定的文件、政策或决议从来没有征求过广大党员的意见,在党内进行认真讨论。为达到个人独裁的目的,蒋介石甚至不惜采取极端手段打击党内的反对派,如他用非法手段软禁立法院院长胡汉民就是其典型例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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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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