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党训政制度对孙中山训政理论的背离
2009年04月11日 23:32 】 【打印已有评论0

国民党训政制度对孙中山训政理论的继承与背离

[关键词]国民政府;孙中山;训政理论;训政制度

[摘 要]国民党的训政制度与孙中山训政理论之间的关系非常复杂,既有继承的一面,也有背离的一面,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概而言之,在“革命程序论”上,继承了孙中山关于从“军政”到“宪政”之间要有一个“训政”过渡期的思想,而背离了他在革命程序论中提出的训政时期所应实行的政治经济主要任务的主张;在“以党治国论”上,继承了孙中山在中华革命党时期提出的以党权代替政权的思想,而背离了孙中山1924年前后对“以党治国论”的修正和完善;在“五权宪法论”上,形式上搞了一个五院制的国民政府,但在实质上则背离了孙中山提出的权能区分、人民有权、政府有能的原则。

1927年四一二政变后,尤其是北伐胜利后,在蒋介石的主导下,国民党通过制定《训政纲领》、成立五院制政府和颁布《训政时期约法》,建立起一套维护其一党专制的训政制度。国民党曾一再声称,这套制度是依据先总理孙中山的训政理论而建立起来的,一些学者尤其是国民党学者支持这一观点(见台湾“教育部”主编《中华民国建国史》第三编第六章,台北国立编译馆1989年版;陈之迈:《中国政府》,商务印书馆1945年版)。而中国共产党和不少新中国的学者则认为,国民党的训政制度是对孙中山训政理论的完全背叛,二者之间不存在继承关系(徐矛:《中华民国政治制度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至多是“貌合而神离”(王永祥:《中国现代宪政运动史》,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但在笔者看来,上述观点都有待商榷。

一 对“革命程序论”的继承与背离

“革命程序论”是孙中山训政理论的基石。所谓“革命程序论”,是说革命的政权建设要顺序经过三个步骤或时期。孙中山最早是在《中国同盟会革命方略》中明确提出这一思想的。后来在中华革命党的总章、《建国方略》、《中国革命史》等文献和著述中,又对革命程序问题作过论述。最终论述革命程序的重要文献是《国民政府建设大纲》。在这份文献中,孙中山把革命程序分为三期:一曰军政时期;二曰训政时期;三曰宪政时期。“训政时期”的主要任务,在政治上是实现地方自治;在经济上是核定地价,增价归公,开发富源,兴办公益事业。抗日战争时期,毛泽东曾指出:“军政、训政、宪政三个时期的划分原是孙中山先生说的,但孙中山在逝世前的《北上宣言》里,就没有讲三个时期,那里讲到中国要立即召开国民会议。”[1](p588)有不少研究者据此认为,孙中山晚年已放弃了“革命程序论”。我们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召开国民会议的主张最早是中国共产党在1923年7月发表的《第二次对时局的主张》中提出来的。中国共产党的这一主张后来为孙中山所接受。1924年11月10日他发表的《北上宣言》主张召集国民会议,以谋中国之统一与建设,并建议在召集国民会议之前,先召集一预备会议,决定国民会议之基础条件及召集日期、选举方法等事。孙中山在《北上宣言》中的确只字没有提到他的革命程序论,但这并不表明他已放了这一思想。因为,第一,《北上宣言》是1924年10月23日冯玉祥发动北京政变后,孙中山为了实现全国统一,应冯玉祥等人电邀北上共商国是前发表的对时局的主张,而革命程序论是革命的方略,在对时局的主张中不谈革命方略是非常自然的情。第二,孙中山虽然没有谈及革命方略,但他在《北上宣言》中提出,如果国民会议得以召开,本党将以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所列举之政纲,提出国民会议。而国民党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所列举的政纲,其内容大多是训政时期的基本工作。另外,孙中山发表《北上宣言》后不久的北上途中,在与日本长崎新闻记者的谈话中明确表示,中国将来是三民主义和五权宪法的制度,五权宪法则是训政时期的政治制度。第三,孙中山在他的遗嘱中,希望凡我同志,务须依照余所著《建国方略》、《建国大纲》、《三民主义》及《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继续努力,以求贯彻。而如同我们已指出的那样,革命程序论是《建国方略》、《建国大纲》和《三民主义》的主要内容之一。国民党在打倒北洋军阀、夺取全国政权之后,宣布军政时期结束,训政时期开始,并宣布训政是军政到宪政的过渡时期,其最终目的是要立宪,实行宪政,还政于民。这符合孙中山的革命程序论,或者说是对孙中山革命程序论的继承。但国民党在继承孙中山的革命程序论的同时,又背离了他在革命程序论中提出的训政时期所应实行的政治经济主要任务的主张。我们已经指出,孙中山提出的训政时期在政治上的主要任务是实现地方自治。孙中山所以把实现地方自治作为训政时期的主要政治任务,是因为在他看来,地方自治对于民主政治有着非常重要的积极意义。一方面,实施地方自治可以迅速“移官治为民治”,实现主权在民;另一方面,实施地方自治可以广泛吸引人们参与政治活动,从而为宪政奠定基础。虽然鉴于孙中山有把实施地方自治作为训政时期主要政治任务的规定,国民党不得不把实现地方自治说成是训政时期党最大之职责,规定以县为地方自治单位,县党部为督促地方自治机关,自治机关应举办的自治事项共21项;并要求,1930年底依照县自治法完成县组织和

训政人员的初期训练,1932年底初期调查户口、清丈土地完毕,1933年底各地筹备自治机关完全设立,1934年底以前完成县自治。为此,国民政府行政院还制定了《完成县自治实施方案内政部主管事务分年进行程序表》,详细规划了在确立自治组织、训练自治人员、筹措自治经费、整顿社会秩序、调查户口、组织市县政府、清丈土地、训练民众等方面每一年所应进行的具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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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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