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国户籍制度演变看东方社会个人权利的边界
2009年09月16日 14:30凤凰网历史综合 】 【打印共有评论0

一、 中国古代的户籍制度

(一)古代户籍制度

历史上中国存在着四种基本户籍制度——征赋派役户籍制、世袭身份户籍制、人口统计户籍制和保甲治安户籍制。各类户籍制度产生与存续时间互不相同,它们的目的、功能和所起的历史作用也不一样。就持续时间、实施的范围和影响的深度而言,均以征赋派役户籍制为最,其余三类户籍制度都可以视为对它的补充。建立在全体编户齐民基础之上的征赋派役户籍制与其后始为独立的人口统计户籍制结合在一起,构成了中国历史上户籍制度发展与演变的主线,而只对部分国民有效的世袭身份户籍制与时断时续的保甲治安制则只是偏离这条主线的若干插曲。[1]

1.主线:征赋派役户籍制的发展、兴盛、衰亡与人口统计户籍制的独立

征赋派役户籍制以为国家丁税户调的征收和兵役赋役的征派提供可靠依据为目的,是王权直接役使与剥夺其直辖领地上劳动者的基本方式,所以它的产生直接与中央王权的产生紧密联系在一起。

当商代王权萌芽时,户籍制度也随之萌芽,商王籍田与借助民力助耕公田是户籍制度萌芽的标志。殷墟卜辞中记载:“王其莅籍”、“王往莅籍”。据近人考证,商朝的官职中有“小籍臣”之职,主管籍田之事。

可见,早在殷王武丁时期,商朝已经有了征派民力共耕公田的籍田之制。

到西周时,户籍制度已大体形成,其中千里王畿之内的习民数制度是周代户籍制度的重要内容。相比于商,周王朝更以一个王权强大的形象呈现在世人面前。与古西方王权有限(“我的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相比,中国的王权对其所辖领地享有无限的权力(“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兵,莫非王臣”[2]),王畿之内的劳动者是天子可以直接役使与剥夺劳动的对象,也是王权巩固的基础。要达到最大限度的剥夺量,就必须知道而且最大限度的知道劳动者的数量。“习民数”制度就是为了掌握与控制被征用者的基本情况而产生的制度,它一方面由各部门主要官员在履行其本职工作时登记他们各自管辖下的人口数量,另一方面又由王室成员在天子率领百官和庶民于春籍、夏猎、秋收、冬狩之时登记与核实应役民众的状况与数量。[3]

在周王室衰微的春秋时期,齐国首创严格的以定四民之居为目的户籍制度,这一制度于秦献公十年(公元前375年)被秦国接纳并更新,演变为秦国自己的“户籍相伍”制度,至秦孝公六年(公元前356年)商鞅将之发展为“什伍连坐”法。《商书·君书·境内》:“四境之内,丈夫女子皆有名于上,生者著,死者削”。 《史记·商君列传》:“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至此,户籍制度又增加了一项十分重要的职能,即成为统治者控制人民,实行专制的一个重要手段。不过,从商鞅变法“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征赋派役仍然是秦国户籍制度的首要目的。当时户籍登记的内容比较简单,大体包括:户主、家庭成员和奴隶的姓名、性别、身高、家庭状况、财产,而且只登记人的身高尺寸而不登记其年龄,财产项中也不包括地产。

在两汉时期,口赋(未成年人的人头税)和算赋(成年男女的人头税)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一项主要来源,兵役与徭役(兵役1年,徭役1月,戍边3日,后二者可输钱代役,称为更赋)则是国家要求每个丁男承担的重负,这些都决定了封建国家必须掌握各地民户与丁口的基本状况。为此,两汉政权一直实行编户齐民制度。凡被编入国家统一户籍的民户,都称为编户。为了保证编户齐民的严密与完善,两汉政权还实行“八月案比”之制,进行严密的户口登记的查验工作,规定每人必须著名户籍,并以法律作为约束,防止人户脱籍。编户齐民制度的形成与完善,使大量的人丁民户时时处在封建国家政权的直接控制之下,对保障政府的财政收入、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统一都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因此,这一制度一直被历代封建王朝继承。

三国两晋时期,纸张的使用被推广到户籍制度中,使得户籍登记的内容大为增加,登记事项更为详尽。

此后,随着征税制度的发展,为征税服务的征赋派役户籍制度也日益发展。经过东魏、西魏、北齐、北周而至隋唐,确立了均田制的绝对统治地位。在均田制下,每一丁口的土地占有量相差不大,政府的田租与户调都以丁口为单位来收取,因而作为登记丁口数量与特征的户籍受到了统治者的高度重视,该阶段的户籍登记也最为繁琐。以隋唐为例,要进行户口登记的项目有户主姓名、性别、年龄、丁中老小、户等、身份、是否课户、现输与否、是否勋官,以下家庭成员的情况,项目与户主同,最后登记该户应受田数、已受田、未受田等项,有的还需要登记应纳租调数。隋代及唐前期,是中国征赋派役户籍制的鼎盛时期。

是征税制度的改革带来了征赋派役户籍制的鼎盛,同样也是征税制度的改革使其走向了衰微。

安史之乱后,土地兼并风行,失去土地的农民因无法承受原来的租调负担而纷纷逃亡,成为浮寄于他乡的客户,政府的财政收入与徭役来源日益枯竭,为了解决危机,唐政府开始改革征税制度。唐德宗时推行两税法,规定:“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两税法的推行,不以户籍及其登记内容而以土地和财产的多寡为征税依据,这意味着户籍制度在保障国家财政与徭役来源方面的作用大大降低了,征赋派役户籍制从鼎盛向衰微的深渊走去。

到明洪武年间,封建政府进行了一次全国范围的土地清丈和地籍整理运动,整理的结果被编制为鱼鳞图册,这是中国历史上地籍的正式独立。地籍与户籍彼此独立,各司其职,相互验证,共同维持统治者的财政收入来源。万历年间,张居正推行一条鞭法,将各自名目繁多的赋税和徭役合并征收,并将部分丁银与杂税摊丁入亩,按亩征收,使身丁税与户籍相分离而与地籍相联系。从此,地籍便成为统治者征收赋税的主要依据,而户籍的作用则退居其次了。

清康熙帝则把封建国家的征税对象由丁口向土地转移的历史大势向前推进了一大步,他于1712年发布了一道在中国历史上享有盛名的被称为“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赋”的上谕,使人丁与钱粮脱钩,丁税与户籍分离。乾隆三十七年(1772年)又发布上谕:“是户口之岁增繁盛,俱可按籍而稽,而无籍五年一次,另行查办。嗣后编审之例,著永行停止。”这意味着,持续了两千多年之久的征赋派役户籍制寿终正寝,而同时专门以统计户数人数为目的的人口统计户籍制正式自立。

2.插曲:世袭身份户籍制与保甲治安户籍制

无论从存续的时间、使用的范围还是从其影响来看,世袭身份户籍制与保甲治安户籍制都属于中国户籍制度史上偏离主线的插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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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吴昆昆   编辑: 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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