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湾租界条约
2008年08月01日 15:30文摘 】 【打印

第四款 在租界之内,法国可筑炮台,驻扎兵丁,并设保护武备各法。又在各岛及沿岸,法国应起造灯塔,设立标记、浮桩等,以便行船,并总设整齐各善事,以利来往行船,以资保护。

第五款 中国商轮船只在新租界湾内,如在中国通商各口,一律优待办理。其租界各地湾内水面,均归法国管辖,法国可以立定章程,并征收灯、船各钞,以为修造灯桩各项工程之费。此款专指广州湾内水面而言,至硇东水面,已在第二款内声明。

第六款 遇有交犯之事,应照中、法条款互订中、越边界章程办理。

第七款 中国国家允准法国自雷州府属广州湾地方赤坎至安铺之处建造铁路、旱电线等事,应备所用地段,由法国官员给价,请中国地方官代向中国民人照购,给与公平价值。而修造行车需用各项材料及养修电路各费,均归法国办理。且按照新定总则数目,华民可用线路、电线之益。至铁路、旱电线若在中国者,中国官员应有防护铁道、车机、电线等务之责;其在租界者,由法国自理。又议定,在安铺铁路、电线所抵之处,水面岸上,均准筑造房屋,停放物料。并准法国商轮停泊上落,以便往来,而重邦交。

此约应由画押之日起开办施行,其现由大清国大皇帝批准及大法国民主国大伯理玺天德批准后,即在中国京都互换,以法文为凭。此约在广州湾缮立汉文四分、法文四分,共八分。

大清国钦差广州湾勘界大臣太子少保广西提督苏

大法国钦差广州湾勘界全权大臣水师提督高

光绪二十五年十月十四日

西历一千八百九十九年十一月十六号

附注

本条约见《光绪条约》,卷60,页10-12;法文本见《海关中外条约》,卷1,页946-949。

中国方面于一九○○年二月十九日批准本条约; 交换批准日期未查出。

<< 前一页12后一页 >>

匿名发表 隐藏IP地址

   编辑: 刘嵩
更多新闻
凤凰资讯
凤凰图片08奥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