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级制度的罪恶:中国古代贪官占绝大多数
2008年09月11日 09:12新华网 】 【打印

中国古代大量的史实都证实了马克思主义对等级授职制批判的科学性和正确性

史实证明,等级授职制必然产生诸如裙带风、卖官等各种人事腐败,必然成为贪官污吏的温床,而贪腐现象滋生不息的怪圈,必然出现官官相护的情况,而编织成庞大的贪腐保护网。贾宝玉颈上有块保命之玉,而等级授职制就是多数贪官污吏脖子上的保命之玉。王春瑜先生强调反贪必须“走出轮回”,其最重要的一条,无非是贯彻执行马克思主义的巴黎公社原则,以直接选举制取代等级授职制,不如此,就不足以“走出轮回”。

我个人对马克思主义理论,说不上有专门研究,但是,为何一些专门研究马克思主义的专家,竟对马克思主义大力倡导的巴黎公社原则,反对和批判等级授职制,强调直接选举制的明训,似乎是视而不见呢?

为此,有必要再将马克思、恩格斯和列宁的相关言论摘引一遍。恩格斯一段经典性的论述:“为了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这种现象在至今所有的国家中都是不可避免的,——公社采取了两个正确的办法。第一,它把行政、司法和国民教育方面的一切职位交给由普选选出的人担任,而且规定选举者可以随时撤换被选举者。第二,它对所有公职人员,不论职位高低,都只支付跟其他工人同样的工资。公社所曾付过的最高薪金是六千法郎。这样,即使公社没有另外给各代议机构的代表规定限权委托书,也能可靠地防止人们去追求升官发财了。”马克思特别在《法兰西内战》中强调说:“用等级授职制去代替普选制是根本违背公社的精神的。”中国古代大量的史实都证实了马克思主义对等级授职制批判的科学性和正确性。

列宁在十月革命前的名著《国家与革命》中,就是用很大的篇幅阐述巴黎公社原则。他特别强调工人工资的原则:“取消支付给官吏的一切办公费和一切金钱特权,把国家所有公职人员的薪金减到‘工人工资’的水平。这里恰好最明显地表现出一种转变:从资产阶级民主转变为无产阶级民主。”他尖锐地抨击说:“正是在这特别明显的一点上,也许是国家问题的最重要的一点上,人们把马克思的教训忘得干干净净!”他还说,“更完全的民主”只能是“对一切公职人员实行全面的选举制和撤换制”。“立即转到使所有的人都来执行监督和监察的职能,使所有的人暂时都变成‘官僚’,因而使任何人都不能成为‘官僚’”。

按照上述言论,公仆之所以成为公仆,不外乎两条,一是由直接普选制产生,如果选民不满意,就可随时撤换;二是他们只能有工人工资的待遇。所谓工人工资,当然是指公仆只能维持普通工人的生活水平,那种工资以外的事实上的高消费和高享受,即列宁所谓“金钱特权”,当然是与巴黎公社原则相背的。这两条无疑是马克思主义的精髓,构成了他们所设想的社会主义民主的基本要素。因为这两条内容虽然简要,确是能起到“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人”的作用。马克思主义设想未来的新社会经济上要实行公有制,但也必须同时有政治上的配套措施,这就是巴黎公社原则。

当然,依如今中国国情,实施巴黎公社原则决不可能是一朝一夕的事,只能逐步地、渐进地、有序地依法推行,不能急于成事,欲速则不达。

贪官   清官   贵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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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梁昌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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