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级制度的罪恶:中国古代贪官占绝大多数
2008年09月11日 09:12新华网 】 【打印

古代生产水平低,国家财政收入有限,历代都不可能为低官提供优厚的官俸。古代有关养廉的议论和措施,不可胜计。宋朝名相王安石就是一个力主高俸养廉者。他承认当时的清官“千百而无十一”,还不足百分之一。但他实行变法后,如前引李新之说,还是“廉吏十一,贪吏十九”。正如元朝的女真人乌古孙泽常说的一句话:“士非俭无以养廉,非廉无以养德。”他“身一布袍数年,妻子朴素无华”。养廉的关键还是在于一个“俭”字。自奉不俭,薪俸再厚,到头来还不是贪得无厌。

清朝雍正皇帝特设养廉银,“因官吏贪赃,时有所闻,特设此名,欲其顾名思义,勉为廉吏也”。“知大臣禄薄不足用,故定中外养廉银两,岁时赏上方珍物无算”。其效如何?清朝是否就因此灭绝了贪官?高薪养廉在历代已屡行而无效,如今居然有人将它当作反贪的新建议和新发明,岂非过于荒唐而浅薄。况且既有马克思的明训,强调一切干部的中等工人工资原则,又显然是与马克思主义背道而驰。历史上看不到有因高俸厚禄的养廉而培育的清官,也看不到真正因穷困之至,揭不开锅,而被迫走上犯罪道路的贪官。做清官还是贪官,根本全在于个人操守。

古代等级授职制下的官场筛选规律

清官不仅须忍受生活上的清苦,而且在官场大都是蹭蹬不得志。等级授职制的官场筛选规律,往往是黄金下沉,而粪土上浮。得上司青睐,能排挤同列而上浮者是粪土,而被上司厌恶,受同列排挤而下沉者是黄金。中国成语有“结党营私”一词,确有一点科学的内涵。盖在官场中,欲营私就必须结党,不结党则不足以营私。受众多贪官排挤者正是清官。在官场中,施展各种歪门邪道而得利、而蹿升者,则是贪官。正如宋朝陈宓所说:“大臣所用,非亲即故,执政择易制之人,台谏用慎默之士,都司枢掾,无非亲昵,贪吏靡不得志,廉士动招怨尤。”这正是官场的常态。

宋朝著名的抗金英雄宗泽是元祐六年(公元1091年)进士,而奸相兼大贪官王黼则是崇宁二年(公元1103年)进士。宗泽“质直好义”,是个“自奉甚薄”的清官,却因拒绝执行宋徽宗的错误政令,屡遭贬黜和处分,屈沉下僚,直到北宋末,还只是当一个磁州知州。然而晚十二年的进士王黼却得到宋徽宗的宠用,“宣和元年(公元1119年),拜特进、少宰。由通议大夫超八阶,宋朝命相未有前比也”。就在同年,“知登州宗泽坐建神霄宫不虔,除名,编管”。宗泽抵制宋徽宗耽溺道教,劳民伤财,兴修神霄宫之类宫观,受到极重的处分。宗泽年近七旬,在国难当头时,方得崭露头角,在临终前不到两年,生命大放异彩,却是非常可悲痛的异彩,否则,他肯定在史册上是默默无闻的。两人的荣枯岂不形成很鲜明的对照。

金朝末年,陈规上奏说:“县令之弊无甚于今,由军卫监当、进纳劳效而得者十居八、九,其桀黠者乘时贪纵,庸懦者权归猾吏。近虽遣官廉察,治其奸滥,易其疲软,然代者亦非选择,所谓除狼得虎也。”在古史上,贪官惩治贪官,新贪官取代旧贪官,换来换去,就是“除狼得虎”,当然非独金季而然。

贪官   清官   贵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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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梁昌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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