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级制度的罪恶:中国古代贪官占绝大多数
2008年09月11日 09:12新华网 】 【打印

其中尤以宋朝的包拯影响最大。尽管后世民间的传说故事已与史实相差太远,但真实的包拯无疑可作为清官的典型。史称“京师为之语曰:‘关节不到,有闫罗包老。’”包拯规定:“后世子孙仕宦,有犯赃者,不得放归本家,死不得葬大茔中。不从吾志,非吾子若孙也。”(《宋史》卷316《包拯传》。关于包拯详尽事迹,可参孔繁敏先生:《包拯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

但是,一个基本的史实,就是古史上的清官只是凤毛麟角而已。与极少量清官相比,贪官和瘟官一般占据了绝大多数,正如宋朝的李新说:“廉吏十一,贪吏十九。”(《跨鼇集》卷19《上皇帝万言书》)十官九贪,正是整个中国古代社会的正常状态。也许如在唐朝贞观之治时有所例外。唐太宗也说:“比见吏部择人,惟取其言词刀笔,不悉其景行。数年之后,恶迹始彰,虽加刑戮,而百姓已受其弊。”(《贞观政要集校》卷3《论择官第七》)可见贞观盛世亦并非没有贪官,只是比例很少,这在古代确是十分不易。

关于中国古代清官和贪官的情况,须有两个最根本的估计

我们剖析中国古代清官和贪官的情况,须有两个最根本的估计,一是古代是人治社会,而决非法治社会;二是古代的政制是一个专制主义中央集权下的等级授职制。

人治的基本特点就是权大于法,绝对的权力产生绝对的腐败。如南宋高宗确有反对和惩治贪污腐败的“嘉言懿行”。他说,“惟于赃罪则不贷,盖以赃罪害及众,不可不治”,“容情请托,贿赂公行,玩习既久,理宜惩革”,如此之类,不一而足。宋哲宗时名臣邹浩之子邹栩“知处州,犯入己赃”。宋高宗“蹙頞久之”,说“浩元祐间有声称,其子乃尔”,“既犯赃法,不当赦,可特免真决,仍永不收叙”。单凭上述记录,似乎也表明宋高宗对惩治贪污腐败是认真的。

然而宋高宗极为猜忌并最终杀害的岳飞,无疑是十分清廉的。他有一句曾对皇帝面奏的名言:“文臣不爱钱,武臣不惜命,天下当太平。”(《朱子语类》卷112)不仅在当世,而且在后世都普遍传诵。依凭丰厚的收入,岳飞要铺陈豪侈的生活,决无丝毫困难。但他不仅“一钱不私藏”,还常以私财补贴军用。后来宋孝宗为岳飞定谥时,议谥的官员说:“虽上赐累钜万,毫不以为己私。”他们不由感叹说:“呜乎!为将而顾望畏避,保安富贵,养寇以自丰者多矣。公独不然,平居洁廉,不殖货产,虽赐金己俸,散予莫啬,则不知有其家。”岳飞在国难当头的卓尔不群的品行,其实在皇帝看来,恰好是反映了岳飞的野心。宋高宗所宠用的只是如张俊等庸将和贪夫,他们玩物丧志,反而使皇帝较为放心,在他看来,有贪心即无野心。张俊大约是南宋初的首富,“喜置田产,故江、浙间两淮岁入租米仅百万石。及死,诸子进黄金九万两”,另一说则为“岁收租米六十万斛”。

秦桧至少也是南宋初的特大贪污犯之一。宋高宗对他的贪污行为并非不知,但宋高宗当时隐忍不发,等到秦桧死后,皇帝下决心在朝廷清除秦党,却又下诏对秦桧、秦熺父子等赃罪“并免追究”。

其他如宋高宗宠用的宦官冯益、陈永锡、康谞、张去为等人的处置,也都是如此,则其惩治贪污腐败的虚伪性,也就不言自明了。在建炎、绍兴之际,贪污腐败政治的最大保护伞,正是宋高宗本人的皇权。

贪官   清官   贵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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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梁昌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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