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宋以来:中国历代中央政府的治藏方略
2008年04月14日 09:51光明日报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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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元朝以来,西藏地方的各级官员都由中央政府任免。元朝授权于萨迦派的宗教领袖八思巴管理西藏政事,八思巴的历任继承者,以至万户长等基层官员都由元朝政府直接封授。

在明朝中央政府时,自都指挥使到千户、寨官、巡检等各级官员概由中央政府决定他们的更替和升迁。分驻在各级的宗教领袖,明中央政府封为“王”和“法王”,赋予管理地方的职权,统一于中央政府。清朝中央政府建政之初,封授达赖、班禅以宗教的和地方行政的职权。达赖、班禅的承袭,依据宗教惯例,是通过“转世”而实现的,但必须得到清朝中央政府的册封。

乾隆皇帝时,以法律条款规定:以后历代达赖、班禅的转世,以清朝中央政府颁发的金本巴瓶掣签决定,并由驻藏大臣代表清中央政府主持“坐床”典礼。这项法律条款的规定与实践,表明清朝中央政府行使着任免西藏地方官员——包括宗教领袖的全权。这种权力,被后来的中央政府承继了下来。

当十四世达赖转世时,国民政府派官员赴藏主持了他的“坐床”典礼。至于噶伦以下各级大小官员的任命,清朝中央政府均由驻藏大臣会同达赖奏报中央政府拣放,统一规定品级,他们只有在清朝中央政府正式封授后,才正式成为一名命官。

自元朝中央政府任命八思巴为“帝师”以来,历代也都有西藏官员接受中央政府的册封任命,在中央政府任职。

不仅西藏地方的行政官员的任免,而且西藏地方政权组织、行政制度的规定,也都是出自历代的中央政府。元朝中央政府规定:西藏“设官分职而领之于帝师”,“帅臣以下,亦被僧俗并用,军民统摄”。明朝中央政府对西藏地方政权制定的制度是:王和法王各有封地,分别治理。

清朝中央政府对西藏地方政权制度的规定,包括达赖、班禅的地位和职责的规定,比前代中央政府更加完备、更加具体,并且确立了法律形式的规章——乾隆皇帝“钦定章程”。1959年民主改革前的西藏地方政治制度基本上还是依照着清代乾隆朝的这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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