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初期的几场著名争论
2008年01月26日 08:47人民网 】 【打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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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志雄是广东省高要县的农民。1979年承包8亩鱼塘,第二年扩大到105亩,并开始雇工,计有长工一人,还雇用了几百天短工,净收入一万多元。第三年扩大到357亩,雇工的规模也随之扩大,除了常年的5名固定工外,全年需请2300天短工。净收入预计近4万元。

对这类经营和承包大户,有些人反对,有些人主张限制或取消。1981年5至9月份,《人民日报》就“怎样看待陈志雄承包鱼塘问题”,在报纸上展开了专题讨论。当时人们讨论较多的是陈志雄的“雇工问题”。在讨论中,比较一致的看法是,雇工经营有利于发挥“能人”的作用,即使有一点剥削,也不应大惊小怪。陈志雄在自己的劳动之外确实占有了雇工的一部分劳动,这也是应该承认的客观事实。对此,人们有三种不同的看法:

一种意见认为,既然是雇工经营就必然有剥削,而在我们的社会里是不能允许雇工剥削的,这是一个大的原则问题。搞专业承包,不能忘了坚持社会主义道路这个根本原则,因而,绝不能允许雇工。

第二种意见否认有剥削,认为陈志雄承包的鱼塘是集体的,生产资料公有制没有改变。陈志雄雇人帮他管理鱼塘,这同生产资料私有制条件下的雇工在性质上还是有所不同的。他们之间是平等的劳动伙伴关系,他们的结合,是一种新的劳动组合和协作。陈志雄的收入比雇工高得多,但这种差别是合理的、正当的。对于我国城乡出现的新的经济形式和经营管理方式,我们应该积极支持。

第三种意见认为,应该承认客观事实,陈志雄付给被雇人员的报酬低于他们付出劳动所创造的价值,陈志雄的收入中存在剥削是肯定的,而且,雇工越多,占有他人创造的财富也就越多。但这种剥削在我国现阶段是应该允许的。因为我国农村经济比较落后,存在着多种经济成分,出现雇工现象也是难免的。问题是要实事求是地对待,既不能不承认,也不能简单地加以禁止,只能限制和引导。因而,主张允许雇工现象的存在,但要加以限制。希望有关部门尽快采取措施,制定出具体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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