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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工被雇拆房坠亡 劳动部门因其无合同不受理赔偿


来源:南方都市报

4月3日,勒流街道办维稳办介入调解,其间小杨跟家人要求包工头、房主、承建人、介绍人作为共同责任人赔偿100万元。

南都漫画:张建辉

南都漫画:张建辉

原标题:散工被雇拆房坠亡赔偿责任谁来担?

作者:朱成方

●没有劳动合同,劳动部门不予受理

●勒流维稳办介入调解,赔偿问题仍未解决

南都讯记者朱成方打散工的被雇去拆除旧房,却不幸坠楼身亡,无法按照劳动法来进行处理,死者家属在沉痛之余,也在为该向谁索赔而困惑。3月31日,在顺德勒流发生一起坠亡事件,被雇佣拆房的散工坠楼身亡后,其家属向包工头、屋主、承建人和介绍人等四方索赔。昨天下午,勒流街道维稳办再次介入调解,但双方仍未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事件:52岁散工拆房期间坠亡

3月31日下午,在勒流众涌一处二层旧房的拆除现场,被雇来拆房的杨昌文遭遇意外,失足从3米多高的高墙上坠下。杨昌文的儿子小杨介绍说,他了解到父亲被送到社区卫生站,然后又被送到勒流医院。“下午5点多我到医院后,人就已经不行了,医生说是摔到后脑导致的死亡。”小杨说。

杨昌文今年52岁,2007年从四川老家来到顺德打工,其间在工厂做过生产工,最近两年一直在顺德做散工。儿子小杨介绍说,事发前几天,家在勒流众涌的屋主卢某要将两层的自建房拆除重建,负责承建房屋的黄某找到中间人李某,李某又找到包工头卢某,最终,卢某以每天220元的报酬找到做散工的杨昌文等人来拆房。

争议:家属索赔100万,涉及各方反应不一

“人是在帮他们做工时出事的,而且拆房的现场没有防护措施,他们要负责。”小杨介绍说,事发后,他跟家人找到勒流街道劳动部门,而劳动部门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不属于劳动关系而未予受理。

在劳动部门未予受理之后,小杨跟家人找到勒流街道办,要求相关部门帮忙讨个说法。4月3日,勒流街道办维稳办介入调解,其间小杨跟家人要求包工头、房主、承建人、介绍人作为共同责任人赔偿100万元。

对此,包工头、屋主、承建人、介绍人的反应不一。包工头陆某跟屋主卢某表示愿意赔偿,但各自都只能拿出10万元的赔偿金,而承建人黄某则表示出于人道主义考虑,愿意拿出两万元的慰问金,而介绍人李某则明确表示跟自己没关系,不会做出任何赔偿。

勒流维稳办:赔偿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4月7日下午两点半,勒流街道维稳办组织死者家属及包工头、房主、承建人、介绍人等25人就赔偿纠纷进行调解处理。其间,死者家属提出75万元的诉求,而包工头陆某和屋主卢某等人认为死者家属的诉求过高,只同意共同支付30万元给死者家属。

勒流街道维稳办方面称,由于双方意见分歧较大,工作人员告知各方当事人,双方可另行安排时间协商,如协商不成,死者家属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如死者家属需要申请法律援助,可直接到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提出申请。随后,死者家属表示同意暂缓协商赔偿事宜。

[律师说法]

包工头承担直接责任承建人、介绍人、屋主视情况而定责

针对此事,南都记者采访了广东仲马律师事务所的蒋小平律师,他表示在该事件中,杨昌文并未签订劳动合同,不属于劳动关系,而是属于雇佣关系,因此劳动部门确实无法介入处理,也不受《工伤保险条例》的保护。

而对于赔偿责任问题,蒋小平介绍说,杨昌文跟包工头陆某属于雇佣关系,陆某应当承担直接的赔偿责任,而承建人黄某和介绍人李某属于中间的介绍关系,如果不存在利益关系,则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至于屋主卢某,杨律师表示则需要视情况而定,“如果拆除的房屋属于危房,需要危险作业资质的人来作业,屋主没有找有资质的人来工作,那么就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PN053]

标签:赔偿责任 散工 拆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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