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高雄市府强迫石化公司南迁 法界:恐违“宪”
2015年03月31日 11:22
来源:华夏经纬网
引起争议的“高雄市既有工业管线管理自治条例”,昨送交高雄议会审查,台湾法界认为草案中要求总公司迁至高雄,违反“选择自由”及“禁止不当连结”的“立法”精神,恐有违“宪”争议。
原标题:高雄市府强迫石化公司南迁 台湾法界:恐违“宪”
华夏经纬网3月31日讯 据台湾媒体报道,引起争议的“高雄市既有工业管线管理自治条例”,昨送交高雄议会审查,台湾法界认为草案中要求总公司迁至高雄,违反“选择自由”及“禁止不当连结”的“立法”精神,恐有违“宪”争议。
据报道,草案第八条另规定,公司迁出高雄市或“经限期改善,届期未改善”,主管机关“得停止继续使用既有管线”,是最引起争议的条文。
高雄行政法院高层指出,“停止继续使用”有裁罚性与非裁罚性的分别,如果是“带有裁罚性的不利处分”,包括限制或停止营业、命令停工等,就适用“行政罚法”,将被视为“罚则”。
依“地方制度法”第26条规定,罚则除须经地方立法机关决议,还得分别报经台“行政院”、“中央”主管机关核定后才能发布实施,其余“法规”才只需报“行政院”备查;可预见一旦议会通过必有争议。
“选择的自由,不能用法律来限制。”钻研“行政法”的律师陈树村指出,公司要设在哪里,涉及人民的财产和营业权,以“法律”来限制就是违“宪”。
他说,埋管可能造成较多危害,相对应做好预防措施,高雄市可订出比“中央”还高的标准,可以在“法令”上要求,但要求把总部迁来,把不相关的因素绑在一起,就违反“法令”禁止不当连结的精神。
有业者认为,市府的动作不无“箝制产业、要胁中央”意图,但若着眼于税收,高雄市也不见得能得利。
高雄当地石化业认为,市府名义上是基于市民安全考虑,但明眼人不难看出实质意图;一名石化业高阶主管指出,多家石化业者出货时已使用高雄厂区的统编,“本来税就缴在这里呀(指高雄)”,总公司南不南迁,无多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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