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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王元松国家赔偿或不超百万


来源:南方都市报

记者刘洋 贵州“无罪归来者”王元松终于拿到了《国家赔偿决定书》,但数额待定。根据王元松拿到的《国家赔偿决定书》,贵州高院除赔礼道歉外,还决定支付王元松3729日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以及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总额20%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原标题:贵州王元松国家赔偿或不超百万

南都讯 记者 刘洋 贵州“无罪归来者”王元松终于拿到了《国家赔偿决定书》,但数额待定。昨日,贵州高院将决定书送达王元松本人,且由贵州高院赔偿办主任代表贵州高院向王元松赔礼道歉。根据决定书,王元松将获得3729日的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以及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总额20%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但具体数额要待最高法公布2014年度限制人身自由国家赔偿金标准后方能确定。对此赔偿决定,王元松表示不满,称打算与代理律师商量后向最高法赔偿委员会上诉。

贵州高院为赔偿主体

2005年4月,贵州六盘水人王元松因故意杀人罪被判无期徒刑。2014年10月该案重审,六盘水市检察院撤诉,确认“王元松没有犯罪事实”。获释后的王元松于2014年12月1日向贵州省高院递交了国家赔偿申请书,索赔300万元,包括错误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100万元、精神抚慰金80万元、生活困难补助费70万元、财产损失40万元、医疗费10万元等项目。

贵州高院审查后认为,此案属于国家赔偿范围。因为此案是贵州高院二审及第一次再审维持一审有罪判决的裁定造成了王元松继续被羁押,所以贵州高院应为赔偿义务机关。2015年1月28日,贵州高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昨日送达王元松本人,且由贵州高院赔偿办主任代表贵州高院向王元松鞠躬赔礼道歉。

根据王元松拿到的《国家赔偿决定书》,贵州高院除赔礼道歉外,还决定支付王元松3729日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以及限制人身自由赔偿金总额20%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根据《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赔付标准应按2014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但该标准目前尚未发布,故王元松获得国家赔偿的数额尚不能最终敲定,贵州高院将在相关标准公布后15日内以通知书形式确定。

此外,王元松申请的10万元医疗费、70万元困难补助和40万元财产损失均被驳回。贵州高院指出,对医疗费的赔偿属于侵犯生命健康权的赔偿范围,即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以及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诸多情形,而王元松案不存在上述侵犯其健康权的行为。对于财产损失问题,贵州高院认为有关司法机关并没实施侵犯其财产权的行为,不予支持。而就困难生活补助,贵州高院表示这一项不属于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也不予以支持。

王元松不满拟上诉

根据此前几年的情况,国家统计局会在5月前后公布“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等数据,最高法再以此为依据确定国家赔偿的相关标准。2013年,该标准为182.35元,2014年为200 .69元。考虑到近年来的增长幅度都在20元以内,王元松最终获赔的数额很难超过100万元。这与其申请的300万元有不小差距。

王元松昨日向南都记者确认,贵州高院赔偿办一位杨姓法官确已鞠躬赔礼道歉,但针对该赔偿决定的内容,王元松表示不满。他说,自己申请医疗费、财产损失、困难生活补助等项目都是因为司法机关的错误关押造成了损害,应当得到支持。“我会跟代理律师商量,打算再向最高法赔偿委员会上诉。”

王元松的代理律师、四川蜀辉律师事务所主任熊百祥律师同样对此份赔偿决定“保留意见”。首先,针对精神损害抚慰金20%的比例,他认为太低。按照《国家赔偿法》相关规定,最高比例可达35%。熊百祥说:“王元松在人生最黄金时期被错误关押长达10年,精神损害不可谓不大,而且与此前赵作海、佘祥林、欧阳佳等冤案的精神损害赔偿相比,王元松获得的支持明显更少。”

其次,针对医疗费,熊百祥认为不能仅援引《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四、五项的情形,更应考虑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赔偿范围。“王元松的疾病和身体损害虽然不是直接的刑讯逼供或狱内殴打造成的,但不可否认是因为被错误关押导致的,而且在贵州高院举行的听证会上我还提出,对王元松的疾病是否能排除关押原因及后续治疗费进行司法鉴定,未得到同意。”

再者,针对财产损失的问题,熊百祥律师认为王元松当初被错误关押后,公安机关对其机器设备没有妥善安排保管致丢失,而王元松家人因申诉大量举债也与其受冤相关,应当考虑。

最后是困难生活补助,贵州高院认为这不在国家赔偿范围之内。熊百祥律师则表示,《国家赔偿法》虽然没明确列出这一项目,但该法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获得赔偿的权利”,而王元松受冤坐牢期间,其家庭劳动力减少,经济收入锐减,变得贫困,也应是司法错误带来的物质损害。

对于是否再向最高法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的问题,熊百祥律师表示:“作为代理律师,我们尊重王元松个人的意见,如果他最终确定要上诉,我们会继续帮其代理申请。”

盘点

这些年的“冤案”都赔了多少钱?

湖北佘祥林,关押11年,2005年获赔90万元

河南赵作海,关押11年,2010年获赔65万元

安徽于英生,关押17年,2013年获赔百余万元

浙江张高平叔侄,关押10年,2013年两人共获赔220万元

河北赵艳锦,关押10年,2013年获赔63万元

浙江陈建阳等5人,关押18年,2013年5人均获赔超百万元

河南李怀亮,关押12年,2014年获赔98万元

四川王本余,关押18年,2014年获赔150万元

广东徐辉,关押16年,2014年获赔157万元

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执行死刑,2014年获赔205.9万元

湖南欧阳佳,关押5年,2014年获赔46万元

贵州王元松,关押10年,赔偿数额待定

福建念斌,关押8年,申请赔偿1532万元,未出结果

[责任编辑:PN048]

标签:王元松 国家赔偿范围 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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