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20万儿童走失”谣言成营销噱头
2014年12月02日 07:08
来源:法制网
那么,所谓的“网上的国家统计”又是什么呢?记者在网上搜索到,2013年6月2日,确实有一则“我国每年约20万儿童失踪,仅0.1%能回来”的报道被网络媒体热炒。然而,这同时也引发细心网友的质疑,经过粗略计算,这意味着儿童失踪率高达1/80,明显不符合直观感受。
原标题:“每年20万儿童走失”谣言成营销噱头
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望京北路39号院电梯间的广告,摄于11月29日。本报资料照片
□法制网记者余瀛波
“每年全国有20万儿童走失,找回的不到千分之一,人世间最痛苦的事情莫过于此……”近日,这样一则“广告语”赫然出现在北京某小区的电梯内。而这则广告要推销的商品,号称是“全球首款智能定位防走失的童鞋”。
“每年全国有20万儿童走失,找回的不到千分之一”,看到这一耸人听闻的统计数据后,在很多小区居民感到不安的同时,也有人对其真实性表示质疑。
“如果一年20多万失踪儿童,那么每个月就有将近2万,每天700多,如果真有这么多,那微博、微信上每天应该铺天盖地都是寻人的了。或者换另一种算法,全国大约有330个地级市,20万儿童,也就是每年你所在的城市将近有600个孩子失踪了,这可能吗?”该小区居民王先生(化名)表示。
那么,“每年全国有20万儿童走失”这一数据究竟从何而来?《法制日报》记者按照该广告宣传页上的网址,登录厦门云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朵公司)的网页看到,这款产品宣称是“针对3至12岁儿童研发,致力解决日益严峻的儿童出行安全问题。通过鞋身内嵌硬件连接智能云端,监护人通过手机APP实时了解穿戴儿童所处位置。”
记者随后拨通了该网站在线咨询电话。客服人员表示,该广告宣传材料确实是云朵公司所发放,对于广告中采用的数据,该客服称“网上都有这方面的数据,是国家统计的,并非企业统计,我们并没有办法去统计”。
那么,所谓的“网上的国家统计”又是什么呢?记者在网上搜索到,2013年6月2日,确实有一则“我国每年约20万儿童失踪,仅0.1%能回来”的报道被网络媒体热炒。然而,这同时也引发细心网友的质疑,经过粗略计算,这意味着儿童失踪率高达1/80,明显不符合直观感受。
对此,公安部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办公室主任陈士渠在微博上明确表示:数字失实,毫无依据,纯属谣传。显然,云朵公司客服所称的“网上都有的国家统计的数据”正是来源于这则已经被澄清的谣言。
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吴景明认为,该广告内容已经涉及虚假宣传,虽然这组数据中并未提及产品,但是其通过援引数据来对消费者进行暗示,即:这款鞋对消费者很重要,买了这款鞋孩子就不会走失了。其已经间接构成虚假宣传,伪造事实,同时还构成制造和传播谣言,性质比较严重。
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会长河山指出,这种行为属于明显在广告中发布虚假信息,以制造噱头,对公众造成混淆和误导,违反了广告法的相关规定,属于虚假广告,应当由工商部门予以处罚,追究其法律责任。
另外,由于广告内容具有公共危害性,虚假信息涉及到社会的稳定和安宁,给消费者增加了恐惧心理,所以其危害性要比一般的虚假广告更大,所以对其行政处罚也应当更重。
中消协律师团团长邱宝昌告诉记者,现行广告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显然,这则广告中使用的数据,已经被官方证明是虚假的,在这种情况下仍在广告中引用,可以认定为虚假广告。
根据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除了应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之外,还要处以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国家工商总局广告司司长张国华表示,对于广告中引用数据,广告法已有明确规定。现实中每年走失的儿童究竟有多少,工商部门并不掌握这一数据,但如果公安部门已经明确辟谣,这则广告就可以认定为虚假宣传。本报北京12月1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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